一、招标条件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发电机辅助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自有资金。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杏苑路6号
2.2 项目规模:2×330MW亚临界空冷机组
2.3 招标项目履约期限:2025年11月0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具体开始时间以项目单位通知为准。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汽轮发电机配件-发电机氢冷器等(CHDTDZ001/18-QT-04201):本次采购内容为8台发电机(QFSN-330-2)氢冷器、6台电动给水泵冷却器、1台声学成像仪设备供货并负责安装更换、调试、试验。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资质要求:投标人应为氢冷器(或电机冷却器)生产制造企业或氢冷器(或电机冷却器)生产制造企业授权的合格经销商或代理商,经销商或代理商需提供所供氢冷器或电机冷却器设备生产厂商(或国内办事处)出具的授权书或提供承诺函,承诺收到该项目中标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设备生产厂家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且生产厂家与其授权(代理)商不能同时参与投标;
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接受代理商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10-09 16:40到2025-10-1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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