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金水区总医院应急能力提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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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金水政采招标-2025-27 | |||||||||||||||||||||||||||||||||||||||||
2、项目名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金水区总医院应急能力提升项目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4、预算金额:38,407,012.60元 | |||||||||||||||||||||||||||||||||||||||||
最高限价:38407012.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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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5.1项目概况: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金水区总医院应急能力提升项目,内容包括医疗设备采购、信息化提升、信息化提升项目监理等。 5.2 采购范围: A包:采购1套64排螺旋CT,包含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政府采购网附件) B包:采购康复机器人(下肢)、康复机器人(上肢)、心脏康复设备等,包含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政府采购网附件) C包:采购小儿超声诊断仪、血管内超声诊断仪、血凝分析仪、血沉仪、脱帽离心机、显微镜、高速离心机、药品专用冷藏箱等,包含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政府采购网附件) D包:采购单侧双通道脊柱内镜系统、胃肠镜、输尿管硬镜、胆道镜、阴道镜等,包含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政府采购网附件) E包:采购中医熏蒸治疗仪、冲击波治疗仪、深层肌肉刺激仪、罐疗设备、灸疗设备、智能脉冲整脊枪、智能疼痛治疗仪、智能红外光灸疗仪、多功能高级整脊按摩床、四维颈腰椎治疗多功能牵引床、湿热敷装置等,包含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政府采购网附件) F包:信息化提升,包含但不限于智慧医院运营管理数据中心、综合运营分析系统、电子病历应用分级评价五级现有系统升级改造、电子病历应用分级五级评审咨询服务等,信息化的软件开发、安装、检测、调试、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运行维护、升级等。(具体内容详见政府采购网附件) G包:信息化提升项目监理,负责项目内容的设计、实施及验收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包括本项目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变更控制、安全管理、信息管理、资料管理、在信息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中协调有关单位及人员间的工作关系。(具体内容详见政府采购网附件) 5.3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4 交货期(仅限A-E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历天。 5.5 建设周期(仅限F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月。 5.6 监理周期(仅限G包):项目建设全过程,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成验收及移交止。 5.7 质量要求:合格,满足采购人要求。 5.8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9 包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7个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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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质保期结束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无;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3.1 A-E包资格要求: ①投标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则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9号) 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的《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登记证),若投标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不用提供。 ②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的《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相适应的经营资格(采购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采购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或投标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不用提供。 ③投标人为境内生产商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适应的生产资格(投标产品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若投标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不用提供。 3.2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企业信用记录,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天将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记录打印留存。】。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相关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查询信息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等相关信息)】。 3.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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