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要求
★1.交货时间:甲方将依据项目进展情况等综合因素提前通知乙方供货,甲方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需在45日内按甲方通知中的规定完成货物的交付、安装及调试工作并达到验收标准。(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本项目无预付款;待合同清单中所有货物均执行完成交货、安装、调试、运行、达到验收标准并经甲方全部验收合格后,甲方将支付合同货款的100%款项。(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内容为准)
★4.生产日期:所供设备的生产日期原则上在合同签署日期之后,但如因厂家原因导致设备生产日期确无法达到前述要求的情况下,则设备的生产日期最长不超过合同签署日期前6个月。
★5.验收标准:执行行业标准;
验收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验收报告: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
★6.质量保证期:本项目合同项下的所有品目设备自项目验收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均免费提供2年原厂质保,自辽宁省肿瘤医院对全部货物验收合格、以及货物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出现故障免费提供更换配件,免费维修。(如该设备涉及探头,探头不限规格,不限次数)
★7.质量保证期过后能够提供有偿维修售后服务,原厂维修配件的供应时间至少10年以上。
★8.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方面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的要求:质保期内不收取任何费用
★9.备品备件供应及优惠价格要求:质保期内不收取任何费用。
★10.系统扩展、升级服务要求:免费提供原厂必需的安全性系统软件和硬件服务。
★11.中文操作手册、技术及维修资料:需提供
二、技术要求
本项目采购麻醉机(数量:4台)具体要求如下:
一、需求
1.内置电池,使用时间≥90分钟。
2.电源:100-240伏特。
3.机架:带推车,至少1个抽屉。
4.麻醉机适用于全年龄段病人,包含成人、儿童和新生儿(以注册证为准)。
★5.麻醉机屏幕≥15英寸彩色触摸屏。
★6.配备监护仪支臂1个。
★7.配备手麻系统支臂1个。
二、技术参数
(一)气体输送系统
★1.流量计采用电子新鲜气体混合器或全电子流量计或电控流量计,可直接设置混合气体总流量及氧浓度。
2.新鲜气体总流量设置范围:关闭和0.2–15 L/min;氧浓度设置范围:21-100%。
3.配备鼻吸氧装置。
(二)麻醉呼吸机
★1.电动电控呼吸机或气动电控呼吸机。气源完全失供时,呼吸机可利用室内空气对患者供气。
★2.通气模式包括:自主、VCV、PCV、VC-SIMV、PC-SIMV、SIMV-VG、CPAP、PSV等模式。
3.暂停功能:可暂停新鲜气体和麻药的输送。
★4.配备压力控制容量保证功能。
5.容量控制模式下潮气量设定范围: 10 - 1500 ml。
6.吸气压力: 7-80cmH2O。
7.压力限制:15-80cmH2O。
8.压力支持:5-60cmH2O。
9.呼气末正压:3-30cmH2O。
10.呼吸频率:4-100次/分。
11.吸呼比:4:1-1:10。
12.最大吸气流速为≥120L/min。
(三)呼吸回路:
1.呼吸回路整体可≥134℃高温蒸汽灭菌。
2.配备回路加热功能,防止呼吸回路积水。
3.APL阀调节范围:5-70cmH2O 。
★4.标配≥9个流量传感器。
5.CO2吸收罐容量≥1.5升。
★6.配备主动式麻醉废气排放装置(AGSS)。
7.所有回路不用任何工具,可以徒手拆卸、安装。
(四)挥发罐
1.双麻醉罐位,双罐位加药量≥300毫升。
2.配备一个七氟醚挥发罐,可选配同品牌地氟醚挥发罐。
(五)监测和报警
1.配备顺应性和泄漏测试功能,自动标定所有传感器。实时显示≥3道波形。
2.通气监测参数:分钟通气量和潮气量;呼吸频率;气道压(峰压、平台压、平均压、PEEP);动态顺应性,阻力。
3.监测范围:压力:-20 - 90 cmH2O;潮气量监测范围:0 - 2400 mL;顺应性: 0 -180 mL/cmH2O;阻力:0 - 90 cmH2O/L/s。
★4.气体模块监测参数:监测O2、N2O、CO2及麻醉气体浓度。
★5.氧浓度监测采用顺磁氧技术,无耗品。
6.报警参数:氧浓度、潮气量、分钟通气量、窒息报警、气道压力报警等。
7.配备心脏旁路功能。
注: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
合同履行期限:甲方将依据项目进展情况等综合因素提前通知乙方供货,甲方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需在45日内按甲方通知中的规定完成货物的交付、安装及调试工作并达到验收标准。(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证明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2)具有药监部门批准的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