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9-26J5-FG0005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彭水县黑洞河水库工程项目水泥一批,计划使用业主工程款资金用于本次询比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彭水县黑洞河水库工程项目位于彭水县桐楼乡境内,坝址位于桐楼乡清和场,距桐楼乡镇约2km,距县城约81km。工程是一座农业灌溉、场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等综合开发利用的小(Ⅰ)型水利工程,水库总库容117.00万m³,由枢纽工程和输水工程两部分组成。其中,枢纽工程包括堆石混凝土重力坝、取水建筑物(放空兼生态放水)及交通建筑物等组成;输水工程包括灌区建筑物和供水建筑组成。水库正常蓄水位614.00m,死水位590.50m,调节库容91.4万m³,总库容117万m³,灌溉面积8780亩,为桐楼乡、诸佛乡8个村农村居民提供饮用水。水库多年平均供水量为220.1万m³,其中场镇及农村供水44.3万m³、农业灌溉供水量175.8万m³。
2、采购范围:二公司彭水县黑洞河水库工程采购一批水泥。
3、采购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水泥 |
P O.42.5(散装) |
吨 |
27599.2 |
|
2 |
水泥 |
P O.42.5(袋装) |
吨 |
300 |
|
合计 |
吨 |
27899.2 |
注明:以上采购数量为暂定数量,仅供报价参考。最终结算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材料供货品种、供货时间发生较大规模改变,采购数量及采购品种会做相应调整,不能作为单价调整的依据。
4、报价要求:本次采购报价为含税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生产加工、装卸车费、出厂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运输、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保险费、利润等各项费用。
(1)含税综合单价(P)=基准价(B)+固定浮动价格(F)
(2)报价期基准价B:袋装水泥、散装水泥以“水泥网”(https://price.ccement.com/)发布的2025年12月29日重庆市渝东南武隆区“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国茂牌”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袋装/散装)信息价为报价基准价;
(3)合同执行期间结算基准价B:以实际供货当日对应的“水泥网”(https://price.ccement.com/)发布的重庆市渝东南武隆区“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国茂牌”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袋装/散装)信息价为结算基准价。如遇(周六、周日)没有网报价时,则以本周周五网价进行结算,节假日以节假日前一日网价为结算依据。
(4)固定浮动价格F:指报价人在报价时,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本询比采购项目特点所报的固定费用,上浮为+,下浮为-,包含生产加工、装卸车费、出厂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运输、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保险费、利润等。合同执行期间,固定浮动价格为供需双方确定结算单价的基础数据,在合同执行期间(供应期)不予调整。
(5)本次采购采用一票制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响应单位需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各报价单位报价税率不一致,则评审时采取不含税价格进行评比。
5、交货时间:目前预计为 2026年1月20日。以采购方通知(电话,短信等)为准,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运到施工现场。如因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甲方可自行采购,乙方将承担甲方自行采购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交货地点:彭水县桐楼乡黑洞河水库工程项目采购方指定施工地点。
7、质量要求:
7.1本工程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75-2023《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12573-2023《水泥取样方法》、GB/T 1346-2023《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5-200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GB/T 176-2017《水泥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
8、结算及付款方式:
8.1 结算方法:先货后款,按月结算。结算时段为上月16 日至本月 15 日,乙方凭甲方授权的现场验收员签收的《收货凭证》(或送货单,每批次至少一式三份,甲方两份,其中收货单位留一份),以检验合格的材料数量为结算数量,于本月16日前到甲方办理《材料结算单》。双方应对货物进行核对,甲方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即视为甲方收到货物并已经对货物规格和数量予以确认,此单据为双方结算、付款凭证之一。
8.2 付款方式:乙方在办理材料价款结算后,5日内向甲方提供结算金额等额的货款发票(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票,若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则按最新执行)以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甲方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结算货款的70%,6个月后支付至结算款80%,9个月后支付至结算款90%,12个月后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质保期18个月,结算日期日期起计)满产品无质量问题,1个月内付清尾款。
9、其他:
9.1水泥数量验收按过磅称重方式进行计量。过磅重量偏差应不超过3‰,且不能连续出现三次负偏差,否则按以前累计的负偏差扣减计量后结算。若在验收过程中甲乙双方对验收数量有异议,可找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磅,双方须积极配合,查找问题,发生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2质量证明文件:水泥到达买方目的地后,卖方必须随车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含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一式三份盖生产厂质检专用章鲜章,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收货。
9.3水泥数量验收:货到工地后,由买方授权人员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货物
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及其备注说明规定的计量单位对水泥进行清点计量和签认交货数量。
9.4数量异议应在货到工地后及时提出,卖方在接到异议通知起24小时到现场处理。
9.5买方应加强材料交验时的资料收集,对缺失资料的可拒绝收货,买方负责检测和资料的收集整理。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应具有类似工程的供货业绩(或注明工程类别),在近3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2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40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5、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需提供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公司据实提供。)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7、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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