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2-26J5-FG0009
一、采购条件
中国电建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商品混凝土材料,计划使用供应链金融、电建融信、银行票据、信用证、银行转账等,开具的供应链金融、电建融信、银行票据、信用证等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长安华曦府二期项目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总建筑面积63130.19m2,地上面积40729 m² ,地下面积22401m²,地上8-15层,地下2层
2、采购范围:长安华曦府二期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商品混凝土供应。
3、采购数量
本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划分两个标段,各报价供应商须同时对两个标段的全部标的物进行报价,本次采购采用兼投不兼中规则,同一供应商不得同时中标两个标段。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综合 |
48437.28 |
m³ |
具体工程量、规格、参数、技术指标。详见附件一 报价汇总表 |
2 |
干拌混凝土 |
综合 |
5815 |
t |
4、交货时间:计划交货期为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至本项目施工结束,按采购人下达的供货计划分批交货。
5、交货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东玉带街长安华曦府·金安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6、质量要求:
1)混凝土质量严格遵循《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385)、《预拌混凝土》(GB/T14902)、《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等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各项性能指标均达到合格标准;
2)精准满足采购人明确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渗抗冻等耐久指标,以及坍落度、扩展度、凝结时间等施工适配要求,确保浇筑成型质量达标,满足工程结构使用需求。
3)同时还需要提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4)买方应对卖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表观质量、数量及到场时间等内容进行核实,并在随车《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上签字确认。
(1)如对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疑义的,买方应即时通知卖方;经双方核实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供货数量。数量不足的,卖方应及时补足。
(2)交货现场买方发现质量异常现象(包括运输时间超过规定1小时以上、坍落度不符合要求、严重泌水、离析等)的,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通知卖方作退货处理,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3)卖方必须提供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材质单、检测报告、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其他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文件)。7、付款方式:采购货品到货并抽样检测合格,按批次办理完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验收合格的到货货款总额的50%;全部供货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 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7%;剩余3%为质保金(接受银行见索即付保函,期限不低于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待工程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
7、付款方式:
(1)本合同无预付款。
(2)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卸货后,数量以现场实际验收数量为准,并对现场实际货物进行验收,若尺寸、品牌与清单不一致视为不合格货物。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出据收货凭证作为结算依据。买方可随时派人抽检,并按抽检车次或验磅的实际量结算该批次商品混凝土,检测标准根据该车次配合比确定。买方需在卖方现场人员见证下可随时对卖方运输车装载商品混凝土量、干混砂浆量进行过磅抽查,抽查总量不少于每月供应量10%,抽查结果需经买方现场人员签字确认,本合同商品混凝土的标准容重为2400kg/m3,轻集料混凝土标准容重为1950kg/m3.干混砂浆的标准容重为1800kg/m3,若抽检的平均容重(过磅累计重量÷小票累计方量)在标准容重±2%(含2%)内或多于标准容重2%时,则按小票方量进行结算;若抽检的平均容重少于标准容重的2%,则当日(自然日)所供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按抽检容重计算方量。如买方随机抽查经双方确认出现供货数量不足时,造成现场损失的,由卖方承担。
(3)每次泵送商品混凝土的润管剂、润管砂浆由卖方免费提供(润管砂浆必须采用同标号的砂浆),不计取任何费用,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4)每月15日前对上月1日至上月末的采购量进行核对,作为进度支付依据。
(5)货物经双方对账完成并办理完成结算后,买方次月月底支付不超过上个月结算货款的50%;单体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至累计结算额的60%;单体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卖方交齐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砼合格证,开盘鉴定、试块强度报告,外加剂合格证等应由卖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支付至累计结算额的7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累计结算额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本合同所有货物全部供应完成且供货数量经双方核对无误,卖方交齐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等应由卖方提供的所有资料)1月内买卖双方办理《工程项目采购结清结算单》,结清结算完成后60天内支付至累计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为材料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自卖方全部供货完成且买方对所有货物验收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满后3个月内无息支付。
(6)卖方在结算办理完成后5日内按照结算金额足额向买方提供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的出票单位应与本合同的卖方名称完全一致,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完整的合同号。若卖方未按要求提供发票,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卖方对此无异议。若因卖方开具的发票不合规引起税务问题的,卖方需依法向买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含未抵扣的增值税款及相关附加税、不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对应的15%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资金占用利息及相关损失等。
8、支付方式:供应链金融、银行票据、信用证、银行转账及买方确认的其他支付方式,由此产生的贴息费由买方承担,买方开具的供应链金融、银行票据、信用证等期限不超过1年。
9、质保期: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10、其他:
本次采购商品混凝土、预拌混砂浆数量为估算量,各询比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数量进行报价。最终结算量以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确认的数量为准。询比采购材料实际供货数量与询比采购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供应商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在成交单位供应正常情况下,原则上各类节点商混供应由成交单位负责,若成交单位商混、干混砂浆未能够按照约定及时供应,采购人有权让成交本项目商混供应的另一供应商或备选供应商供应商混、干混砂浆,供应商应予以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供应商需提供商品混凝土时必须随车提供由搅拌站指定人员签发的,注明运输车辆、砼标号、数量、使用地点、出料时间的《混凝土送货单》,在到达工地后,由采购人指定的试验员、材料员与供应商代表共同验收;
货物到达工地后,采购人有权核查供应商《混凝土送货单》供货数量的准确性,采购人可以抽取供应商的任意车辆过磅(每批次抽查过磅应不少于3车取平均值)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复核方式进行复核,经采购人抽查过磅混凝土方量按照施工混凝土配合比测出的比重值换算取得。若抽查过磅混凝土方量低于发货单载明方量,则本批次每车供货数量均按抽查过磅混凝土方量计算;若抽查过磅混凝土方量高于发货单载明方量,每车供货数量按发货单方量计算,供应商不得以此追加送货方量。每期结算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若计算平均方量低于发货单载明方量,则本期结算均按抽查最大偏差率计算方量。
报价供应商须自行核算供货运输距离,依据预拌混凝土运输质量管控相关规范要求,本次采购限定供货运输距离不超过25公里,运输距离超标的报价按无效报价认定。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供应商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认证证书等。
2、供应商应具有类似工程的供货业绩,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起)内的同类物资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成交通知书以及合同对应发票及查询发票真伪的截屏)。
3、搅拌站距本项目工地最大运输距离不得超过25公里,其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的报告。
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5、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1个月内的无欠税证明。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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