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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2026-2027年度上海市、杭州市、绍兴市所属单位或项目(装配式围挡)框架协议(二次)采购公告

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2026-2027年度上海市、杭州市、绍兴市所属单位或项目(装配式围挡)框架协议(二次)

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CR1110-JC-2025-63-1

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为提高整合市场资源的能力,为公司所属施工项目提供采购服务和保障,遵循整合物资资源达到最优价格和服务的原则,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对公司承建和拟建的上海市、杭州、绍兴所属单位或项目工程施工所需装配式围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意向的供应商参与。

1.公司概况采购范围

1.1公司概况:

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系中铁十一局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0亿元,施工项目遍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主要分布在辽宁、北京、天津、山东、山西、湖北、江苏、浙江、四川、广东、广西、海南等地。

1.2采购内容:

1.2.1物资品种、包件划分详见采购公告附件1《采购物资包件清单》。

1.2.2本次框架协议采购各包件内采购数量不作为实际供应依据,仅针对供应商报价及评审需要,具体以所属单位实际需求为准。

1.3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4采购范围:协议有效期内,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杭州市、绍兴市区域所属单位或项目,通过“二次竞价”选定供应商,签订框架采购协议。各供应商入围报价作为实际采购“二次竞价”报价上限,结算按实际供应数量。

1.5采购单位发布采购结果公示前,有权组织相关人员对评市委员会推荐的框架协议入围候选人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生产厂家需予以配合和协助。被推荐并通过考察的入围候选人,采购单位确定其为入围供应商。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营业范围:报价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符合采购物资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熟悉工程建设并具有本次所采购物资生产、加工的独立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且必须具有供应能力。

2.2生产厂家能力:生产厂家须具备标的物生产能力,应附用于生产标的物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2.3财务能力:报价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出具税率为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含)人民币。须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任意连续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未发生连续两年亏损情况(按净利润判定)。

2.4质量保证能力:产品质量符合最新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提供2023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的质量证明资料。

2.5供货业绩:供应商须提供2023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国家大中型基建项目或铁路、公路、市政、地铁等工程项目的投标物资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同时)至少3份,单份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近2年综合销售收入均达到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每年销售发票总金额不低于200万),需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6履约信用:供应商近两年(2022年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年不得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不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物资供应商名册》范围内。

2.7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与本采购项目相同投标包件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2)与本采购项目相同投标包件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3)与本采购项目相同投标包件其他投标人的控股股东为同一人;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8)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投标(代理)产品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5)被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且在公布期限内(以投标截止日在国家铁路局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16)投标人在近三年有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17)投标人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内。

2.8其他要求:

(1)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提供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商授权函或代理证明。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参与同一包件的报价。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

(4)服务保障能力:具备从接收订单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制作运输到位的能力。具有设计制作、运输、安装能力。能满足同时服务区域2个及以上项目保障能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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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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