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XDC2025-ZB-019-04
项目名称:医疗设备采购(二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446,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包4):
合同包预算金额:1,446,000.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1,446,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
1-1 | 其他医疗设备 | 合同包4 | 1(批) | 详见采购文件 | 1,446,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包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包4)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投标人为制造厂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为代理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如国家规定免注册产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承诺函);
(6)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如下: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书;
②税收缴纳证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至少提供一种),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③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④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月内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函);
⑥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