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路(滨江大道-江沙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架桥机设备租赁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华丰路(滨江大道-江沙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架桥机设备租赁(项目名称)招标人为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架桥机(设备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省道S269至省道S272连接线(华丰路)项目,新建道路,西起江沙路,东至滨江大道,全长约5991m,本项目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兼城市道路功能),设计速度为60km/h,双向四车道,整体式路基宽度24.0m。主要建设内容: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交通设施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消防工程、环卫设施工程、技防工程、施工期间电塔保护专项工程、软土地基处理工程、输油管保护工程、管线迁改及管线综合工程等。
2.2招标内容
2.2.1本次招标的标的:架桥机设备租赁服务,品种、数量等详见附表,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项目要求。
2.2.2交付时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履约完成
2.2.3交付地点: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礼南342米。
2.2.4履约保证金:无
2.2.5支付条件:
(1)投标人应每月20日前向招标人提交当月完成机械实际使用报表及有关支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械月度使用记录表、机械租赁费用计算明细表等,在招标人收到业主确认的进度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投标人的进度报表。
(2)租金按月结算,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结算时,投标人应提交经招标人现场指定的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场确认单》。若投标人不能提交经甲方现场指定的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场确认单》,则甲方不为投标人办理结算。招标人审核确认后支付每月租金的97%;剩余3%的款项,自工程实际交工日期起算,一年内付清。
(3)投标人在向招标人申请租金时应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投标人不能开具发票,则招标人将不予支付相应款项。
租金的支付于招标人收到发包人相应分项工程的工程款、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供有效票据后30个工作日支付给投标人。中间结算不免除投标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①招标人代发投标人现场人员的工资;
②招标人代投标人缴纳的税金及其它有关费用;
③投标人缴纳至招标人的工资保证金;
④其它应扣留或扣除的费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设备生产或供应经验的企业,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涉及生产许可的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设备证书齐全有效,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应具有制造及使用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书应处于有效期内;设备的使用操作人员应具有对应的操作证书,操作证书应处于有效期内;设备应具有可靠的使用性能,工作机构运行稳定可靠,各项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应配备齐全并能可靠地发挥作用。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必须是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4)其他要求: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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