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LF0125SZ16QY21
项目名称: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送医送药下基层”巡诊活动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32.38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2.38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标的名称:详见“(2)标的内容一览表”
2.标的数量:详见“(2)标的内容一览表”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1)项目编号:CLF0125SZ16QY21
(2)标的内容一览表:
包组号
标的名称
数量(台)
最高限价(人民币 万元)
包组一
温热电针综合治疗仪
4
2.64
超声波治疗仪
4
10.72
电子针疗仪
4
0.12
低频治疗仪
2
1.6
包组二
除颤监护仪
1
5.5
超声波身高体重测量仪
1
2.5
便携式监护仪
2
5
心电图机
1
4.3
(3)本项目只允许采购本国产品/服务。
(4)简要技术要求:包组一:温热电针综合治疗仪4台,超声波治疗仪4台,电子针疗仪4台,低频治疗仪2台;包组二:除颤监护仪1台,超声波身高体重测量仪1台,便携式监护仪2台,心电图机1台。
4.其他:本项目属于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采购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采购人的纪检部门。
合同履行期限:包组一: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包组二: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说明:关于交货期系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并且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时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如投标人为生产企业:如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效的资质证书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2)如投标人为经营企业:如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效的资质证书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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