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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经济开发区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613-NTXJ-C2025-0009

项目名称:崇川经济开发区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6.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本项目以优惠率(%)方式报价,并约定优惠率均须为正数,否则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采购需求:

崇川开发区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包含但不限于米、面、杂粮、食用油(非转基因、调和油),猪肉(鲜)、牛肉 (鲜)类,光鸡、光鸭、光鹅类,鸡蛋、鸭蛋 、鹌鹑蛋,水产品(鲜),调味品、干货类,蔬菜类,豆制品类,奶制品、水果,点心类等。具体详见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通过年度考评的方可续签下一年合同。服务期满,采购方可根据对服务机构的日常及年终考核决定是否续签服务协议。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证照核发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5.有效的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请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注明:(1)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财库(2020)46号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准。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3)监狱企业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②中小企业包含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证明;

(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苏采云”系统

方式:在“苏采云”系统中获取

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10-29 14:00 (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五、开启

时间:2025-10-29 14:00 (北京时间)

地点:南通市南大街129号兴胜大厦5楼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保证金:免收

2.履约保证金:

2.1履约保证金金额:10000元。

2.2履约保证金形式:转账、电汇、网银、保单、保函等形式。

2.3履约保证金提交: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签发(成交通知书上所示日期)后7个工作日内交齐履约保证金后,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

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每延迟一日历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从成交通知书签发之日(成交通知书上所示日期)算起延迟10日历天及以上的,视为成交人放弃成交项目,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人予以赔偿。相关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缴纳履约保证金是签订采购合同的前置条件。成交人办理履约保证金缴纳手续后,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依据采购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与成交人签订采购合同。

2.4履约保证金退还:服务期满并按规定时间、规定要求完成交接后,采购人将退还履约保证金。

2.4.1发生以下情况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部分退还:

2.4.1.1签订合同后,成交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人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同时采购人亦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人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2.4.1.2成交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在成交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违约金,以弥补采购人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成交人另外补齐。

2.5若成交人不能按2.3项的规定执行,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或解除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3.项目演示、样品、答辩等:无。

4.对项目需求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商务技术评分标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项目采购文件其它部分的询问请向采购文件制作人或项目经办人提出;对在“电子交易平台”操作阶段的询问请向软件技术支持提出。

系统操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致电“苏采云”客服0519-86722801。

5.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均以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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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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