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2025低空飞行研飞基地配套设备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询比-公开比选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2025低空飞行研飞基地配套设备采购项目、BJCG-SCTT2025-74。
1.2 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1.3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由采购人自筹。
1.5 采购项目概况:采购1套集群无人机以及配套设备,预估不含税总价807.55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含税总价912.53万元。
序号 |
分类 |
产品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不含税单价(元) |
不含税总价(元) |
增值税税率(%) |
含税总价(元) |
|
1 |
集群无人机 |
无人机(共1300架) |
1 |
套 |
6188849.56 |
6188849.56 |
13 |
6993400.00 |
|
2 |
集群无人机配套设备 |
无线AP |
3 |
套 |
33628.31 |
437168.03 |
494000.00 |
||
3 |
自研基站电台套装 |
1 |
个 |
31858.41 |
31858.41 |
36000.00 |
|||
4 |
充电器、续充电源及相关配套系统 |
1 |
套 |
1381763.78 |
1381763.78 |
1561393.07 |
|||
5 |
地面站控制电脑 |
1 |
套 |
35398.23 |
35398.23 |
40000.00 |
|||
6 |
频谱仪 |
1 |
个 |
442.48 |
442.48 |
500.00 |
|||
合计 |
8075480.49 |
9125293.07 |
1.6 标段划分:本次采购不划分标包,成交供应商数量为1个。
1.7 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以各类设备不含税单价为基准价报统一折扣(ON),统一折扣(ON)报价限价为100%,供应商报价超过其最高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遂宁市分公司2025低空飞行研飞基地配套设备。
2.2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2.3供货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到货调测交付采购人验收。
2.4供货及服务地点:四川省遂宁市。
2.5服务标准或质量要求:符合采购中技术规范书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依法设立:供应商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响应。
注: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扫描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3.2 产品要求:供应商承诺提供的无人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相关要求。提供承诺函。
3.3 调测人员:供应商须为本项目至少配备1名调测人员。人员基本证明资料: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及2025年4月(含)以后任意连续3个月在本供应商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缴纳社保主体名称应是供应商或其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三方派遣不予接受),社保证明必须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信息,否则不予认可)扫描件。
3.4 业绩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自2022年1月1日(含)至询比(公开比选)公告首次发布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类项目业绩,且累计业绩金额不低于50万元(含)人民币。
注:①类似业绩范围:无人机设备销售或信息化设备采购(采购内容包含无人机设备);
②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项目名称、甲乙方、采购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签字盖章情况等),每个合同至少提供一张发票,且发票开具日期应晚于合同签订日期。合同中有明确金额的则以合同金额为准(固定金额或框架合同金额均可,累计业绩金额以签订的合同含税金额为准,合同中未能体现明确金额的需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发票(评审时以发票含税累计金额为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可。
③若合同中包含其他无关业绩的,须提供属于本项目类似业绩范围内的金额证明材料,如订单、发票、供货单等。若所提供的合同或订单中无法明确看出标的属于本项目采购标的范围的,须提供其他证明文件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要求等;若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须补充提供联合体协议或其他可证明各成员分工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文件模糊不清或缺失的,视为无效业绩。不提供、描述不清晰或无法证明属于同类业绩的,视为无效业绩。
④本项目供应商之间的业绩均为无效业绩。
⑤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履行开始时间为准(任意一个时间属于本项目要求时间范围均可),未明确规定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开始履行时间的,须单独出具能证明合同履行开始时间的证明材料(如甲方开具的盖章证明或甲方系统上的合同履行有效期截图等)。
⑥以上纸质材料原件备查。
3.5 控股管理关系:
(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2)供应商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提供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格式详见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格式。
3.6 联合体: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提供承诺,格式详见响应函。
3.7 代理商:本次采购接受设备代理商响应。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响应。若制造商与代理商针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同时参加本项目响应,则响应均无效;若多个代理商针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同时参加本项目响应,则响应均无效。具体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代理商应答: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主要设备(集群无人机)的授权函;(2)若为制造商应答:须提供关于本项目主要设备(集群无人机)的制造商资格声明。
3.8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0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0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0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列入【全国/四川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列入【无人机、无人机支撑服务】“中国铁塔【全国级或公司级/四川省级】供应商黑名单”,且本项目在禁止参与范围内的。
(11)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供应商分级评价中被判定为【无人机、无人机支撑服务】产品品类淘汰供应商(D级),且处于禁止参与中国铁塔【全国/四川省】范围该产品类别新的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
(12)供应商不得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上游客户为同一企业,即具有相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注:审查以上情形相关承诺。
3.9 其他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以及不得存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范》约定的情形。
(2)本项目所要求的资质证书、业绩、人员等必须是供应商的:
a、如分公司响应/投标,不得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
b、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响应/投标本项目,且投标/响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总公司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认可;
c、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响应/投标本项目,且投标/响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分公司的,则总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不予认可;
d、有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的,其资质、业绩、人员等资料均不得通用。
资格审查说明:
1.上述“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均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上注明的人员。
2.不满足初步评审其中任意一项的应答将被否决。
3.采购人及评审委员会有权通过原件核查、第三方或网络数据查验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响应文件中的相关信息。若供应商存在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串标行为,一经查实,则将否决其响应资格,已成交的,还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人供应商管理规范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5.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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