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矿用机车保护装置公开招标,招标人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设备使用单位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境内的权属分公司、子公司矿井,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矿用机车保护装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矿用机车保护装置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SNZB-WZZX-D2025101940
(二)招标范围及相关要求
本次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矿用机车保护装置公开招标,24个月预估采购数量为22套,最终以实际、有效使用量作为结算数量,实际 采购数量原则上不超预估采购数量的20%。投标报价包括货物的供货、检验、包装、运输、装卸、售后服务、5%免费随机配件、税费(税率13%)等所有费用。(具体参数及要求以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为准)。
序号 |
标的物名称 |
单位 |
24个月预估采购数量 |
使用单位 |
要求到货时间 |
是否允许代理商投标 |
1 |
矿用机车保护装置 |
套 |
22 |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境内的权属分公司、子公司矿井 |
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清合同批次货物 |
否 |
1.1 |
矿用机车保护装置主机 |
套 |
22 |
|||
1.2 |
顶车作业预警装置 |
个 |
22 |
|||
1.3 |
车况数据信息发送装置 |
套 |
22 |
(三)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4年)不少于3份相同或相近参数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且产品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质量问题;同时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其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原件扫描件及合同对应增值税发票原件扫描件为准,如不提供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表应注明设备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及联系方式、供货时间、运行时间等信息。招标人保留查验合同原件的权利。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与真实性不符,其投标将被否决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四)付款条款及结算方式
付款条件:产品验收合格且投入正常使用后,买受人凭出卖人出具的全额13%的增值税发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支付合同总额的90%,剩余合同总额的10%做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出具使用质量证明,且出卖人提交最终验收手续并经买受人审核无误后,买受人支付质保金(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2.结算方式:银行承兑汇票。
(五)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清合同批次货物。分批次交货,具体交货数量按合同约定执行。
2、交货地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境内的权属分公司、子公司矿井。
3、质保期:货到验收合格且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后12个月或到货后18个月(先到为准),质保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投标方无偿解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由于非正常使用因素造成的损坏除外。质保期满后,投标方应提供产品运行出现的故障持续维修服务,对维修所需费用投标方仅收取正常成本费用。
4、交货方式:落地交货。运输方式出卖方自行选择,运输及卸车过程中费用、损失等由出卖人承担。
5、质保期:整机质保期为设备投入使用12个月或设备到货后18个月,质保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中标方无偿解决,由于非正常使用因素造成的损坏除外。质保期满后,中标方应提供产品运行出现的故障持续维修服务,对维修所需费用中标方仅收取正常成本费用。
(六)投标报价相关规定
1.投标人须将构成单台(套)设备的组件或配件进行全部明细报价(不限于下表中明细),且构成整机的所有组件或配件总报价不高于单台(套)设备价值的1.25倍,该内容为招标评审的重要因素,若投标人不按上述要求报价,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中标后,其投标文件中设备组件或配件价格将作为招标人(含设备使用单位)后期采购组件或配件的供货价格或供货价格来源的重要依据;中标人明细报价中未提及的组件或配件,一旦后期需要,中标人需免费提供,并在设备整个使用周期内免费提供。
2、除提供招标文件要求外,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应另外详细地写明外购关键件的名称、制造厂家、原产地及价格。
3.中标供应期内货物中标(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七)中标有效期:自本项目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24个月。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招标货物相应生产经营范围及资质的生产厂家,注册资本不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的信息为准),营业年限在3年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到报名截止时间的有效时间)。
(2)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信息。
(3)投标人具有此次采购货物相应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执行)等资质证书。
(4)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5)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中间商投标。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4 因违规等原因,被山东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3.5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四、网上报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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