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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WXJY202510006-X01]江阴澄东南功能区(华士片区)供排水提质增效一体化项目江阴澄东南功能区(华士片区)供排水提质增效一体化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招标公告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江阴澄东南功能区(华士片区)供排水提质增效一体化项目(项目名称)江阴澄东南功能区(华士片区)供排水提质增效一体化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标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江阴澄东南功能区(华士片区)供排水提质增效一体化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江阴华士备[2025]260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阴市凝秀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其他国有: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江阴市凝秀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江阴市华士镇区域 
    2.1.2建设规模:对华士镇域范围内市政雨、污水管道实施“四位一体”排查,对排口、暗涵、截流设施等排水设施进行调研;对陆桥片区额塘浜、窑灯浜流域范围内陆桥卫生院等地块内部实施“四位一体”排查及雨污分流改造;实施荷花路、陆苑路等道路雨、污水管道建设及缺陷修复,收集沿街商铺污水,消除污水空白区,提高污水收集率,改善额塘浜、窑灯浜河道水环境质量;对镇域范围内部分现状污水泵站实施标准化改造,提高运行效率;对华士镇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建单位实施“四位一体”排查及雨污分流改造。 
    2.1.3合同估算价:5005.84 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360 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2025年12月01日 00:00,施工开工日期:2026年02月28日 00:00,
        工程竣工日期:2026年11月25日 00:00
    2.1.5其他: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1)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同时明确约定各成员方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3)联合体各方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4)本项目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5)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6)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注:联合体单位在填写投标信息时,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读取,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报名页面会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阶段(“中标结果备案(中标通知书)”、“书面报告”、“合同签订”)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1.6质量标准:(1)勘察要求的质量标准:地质勘察报告及测绘成果应满足相应规范及施工图设计要求,地质勘察报告应满足江阴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的施工图审查要求。(2)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成果文件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3)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满足政府相关部门、发包人、监理验收,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4)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2.2招标范围: 本工程采用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包括本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勘察部分:完成本项目全部勘察工作,并出具地质勘察报告。地质勘察报告应满足江阴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的施工图审查要求。 ②设计部分内容:完成本项目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服务。后续服务包括: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规划报批、设计修改、变更、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工作。 ③施工及采购部分内容:完成本项目全部“四位一体”排查工作及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内容。 ④项目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以及项目整体联调、联试、提供相关工作及设备操作流程、手册,配合提供相关培训服务等。 ⑤缺陷责任期服务范围: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包括技术指导及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整改等工程总承包全部工作。 ⑥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项目过程中,配合招标人协调办理手续申请、报批报建、施工审批手续、施工相关等工作,竣工验收归档及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等总承包的全部工作。 ⑦总承包有关的其他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资质条件:
        (1) 
        (2)投标人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ABC项资质:(A)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者【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或者【市政行业(排水工程)甲级】设计资质;(B)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2015新标准)贰级](含)以上施工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C)勘察资质要求: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者【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或者【市政行业(排水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B)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2015新标准)贰级](含)以上施工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C)勘察资质要求: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2、财务要求: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300万的排水管网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业绩。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单位,则以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类似业绩为准。(注: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信息为准。)
          (B)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投资金额≥2300万的排水管网项目设计业绩。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单位,则以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类似业绩为准。(注: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以上两份材料缺一不可,两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信息为准。)
          (C)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300万的排水管网项目施工业绩。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单位,则以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类似业绩为准。(注: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信息为准。)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300万的排水管网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业绩。(注: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且项目负责人业绩必须为投标人业绩。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信息为准。)
          (B)设计业绩要求: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或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以设计负责人或设计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总投资金额≥2300万的排水管网项目设计业绩。(注:业绩有效期以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上两份材料缺一不可,两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且项目负责人业绩必须为投标人业绩。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信息为准。)
          (C)施工业绩要求: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经理身份(或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施工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300万的排水管网项目施工业绩。(注: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且项目负责人业绩必须为投标人业绩。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信息为准。)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7、其他要求:(1)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之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壹级]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若为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应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并在本公司注册满 3 个月且无在建工程;(2)设计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或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勘察负责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4)施工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壹级]且必须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并在本公司注册满 3 个月且无在建工程。注:①拟委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且需满足其资格要求),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在职员工;②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否则不通过资格审查。③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c、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 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 自2023年10月24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4年10月24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5年07月24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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