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206-HXGW-G2025-0056 项目名称: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95.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95万元 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本项目为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主要是为长安街道21座水质自动监测站(2座岸基水质自动站、18座微型水质自动站、1座浮标自动站)进行第三方运维服务外包,投标供应商负责对水站进行日常维护、巡检、故障维修、质量管理、年度检修等工作,并接受考核,确保水站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三、采购需求”; 质量要求: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并满足采购需求;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本项目所属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具体起始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2.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 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 的缴费证明(网上查询带有二维码/验证码的打印件可作原件使用,如供应商成立时间为2024年10月以后的,则可不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6.供应商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 7.供应商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8.供应商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9.承诺书。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和戒毒企业的,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