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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比选]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2025年营口市光伏发电系统集成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2025年营口市光伏发电系统集成采购项目已批准实施,资金已落实,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委托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询比。

1. 询比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2025年营口市光伏发电系统集成采购项目,询比编号:GPDI-SF-2025-03476

1.2采购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本项目预估不含税金额:1219985元,含税金额:1353334.81元。

1.6标段划分:                  

☑不划分

□划分:标段一:               ;标段二:               …

1.7中选单位数量及中选份额:           

☑一家,份额100%

1.8本项目最高限价

□不设置最高限价

☑设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不含税总价最高限价1219985元人民币,响应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项目概况与询比内容

2.1采购内容:营口西市工业园内营口辽南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设置汽车充电桩提供496.8KW光伏组件设备(含安装)及施工等服务。

序号

产品/服务名称

单位

数量

增值税税率(%)

预估不含税单价(元)

预估不含税总价(元)

备注

1

光伏电池组件

1

13

437979

437979

2

逆变器

1

13

116000

116000

3

并网箱

1

13

34800

34800

安全生产费3%

4

施工

1

9

631206

631206

总计

1219985

2.2服务地点:辽宁省营口市;

2.3标的物属性:工程物资和工程施工类;

2.4交货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完成本项目的到货,到货后30日内完成本项目的施工;

2.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规定合格标准及询比文件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3.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3供应商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4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5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三(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

3.6供应商须具备以下资质:

1)资质要求(要求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①供应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供应商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参选人已按国家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规定取得新资质证书的(在2020年11月30日之后),则按照相应政策调整文件认定企业资质。

3.7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①具有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1人;

②具有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1人,同时该项目负责人还须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机电专业)资格证书。

③具有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1人;

备注;以上人员须满足下列要求;1)以上人员须同时提供身份证正反面、 2025年5月至今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社保证明材料须加盖社保单位印章)以及相应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否则不子计取;2)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复用,若复用,复用人员均不予计取;

3.8供应商须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9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比选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三年)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13)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五年)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五年)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6)供应商被列入中国铁塔全国级/辽宁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公司;

(17)供应商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同类产品/服务或全品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辽宁省供应商黑名单”,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

(18)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披露的公司注册电话、注册邮箱、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一致。(若发现供应商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存在一致情况时,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提供的说明不足以证明一致情形的合理性或未提供相关情况说明,采购人有权否决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的投标或划分标段项目的同一标段的应答)。

3.10本项目允许代理商响应。若为制造商,供应商须出具制造商声明函;若为代理商,代理商须出具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核心产品的唯一授权,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响应,代理商和制造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响应。(本次采购的产品中核心产品为:光伏组件);

3.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3.12本项目不接受转包或分包;

3.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符合的要求。

4.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5. 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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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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