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906号-XLZB026;
2.项目名称: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215.00万元;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采购需求:购置高清放大电子胃镜、高清放大电子肠镜、超声主机、超声小探头(主机)等(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6.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
7.供货及安装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调试;
8.供货地点: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
9.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
10.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1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4)《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5)《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6)《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申请人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并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以下资格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1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五证合一除外)、组织机构代码证(五证合一除外);
3.2(1)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单位作为经销商适用);
(2)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单位作为生产商适用);
(3)所投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4、财务要求:应出具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至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以后新成立企业需提供近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公司资信证明);
5、供应商应提供近六个月(2025.4-2025.9)中至少一个月的社会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和良好缴纳税收的相关凭据(以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凭据或银行入账单为准),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拒绝被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7、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
8、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9、投标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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