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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沙大道外延工程渣土(泥浆)备案技术咨询服务直接采购公告
公告标题:
横沙大道外延工程渣土(泥浆)备案技术咨询服务直接采购公告
公告内容:

横沙浅滩固沙保滩稳定河势(横沙大道外延)工程先行段

(横沙大道外延工程)

渣土(泥浆)备案技术咨询服务直接采购公告

1.采购条件

本次采购所属项目横沙浅滩固沙保滩稳定河势(横沙大道外延)工程先行段(横沙大道外延工程)项目已由所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采购人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采购项目资金来自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渣土(泥浆)备案技术咨询服务采购进行直接采购公示。

2.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概况

本工程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横沙岛。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程包括:新建横沙大道外延、安全平台、砂库、导助航工程。

2.2采购内容

本次采购内容为:渣土(泥浆)备案技术咨询服务。

2.3工期要求

采购时间暂定:2025年11月至2026年03月。

3.直接采购适用的情形及说明

直接采购适用的情形:

有效供应商仅有一家。

4.采购商务情况

4.1结算方式

(1)结算周期: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2)结算数量:每月结算量以双方确认后的数量为准。双方对结算周期内的数量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

4.2付款方式

(1)甲方每个月支付一次服务款,按当期确认量的100%给予支付。

付款条件:①双方签认后经项目经理审核的采购量确认单及当期结算单,且现场签证单需甲方项目经理签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2)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完成最终结算单,通过甲方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最后一笔尾款。

付款条件:①最终结算单;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上述付款方式支付都必须先经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发票,并经甲方核实合法有效后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3)甲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本期实际结算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若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结算款项。

(4)乙方在报价及合同签定时已经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本工程的资金支付风险,并且在报价中已经进行了充分考虑。当出现任何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以未收到乙方或乙方下游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为理由,到甲方、甲方上级公司、业主、政府部门索要工程款的(包括但不限于闹事、上访、举报、发律师函等),无论是否属实,乙方均要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核实和到场解决第三方所反映的工程款问题,如果乙方逾期未至或任由事态发展,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本工程进度款和尾款中代为支付,并且自愿接受与甲方代付款双倍金额的罚款作为违约金,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了在工程结算及法律诉讼中向甲方主张委托无效和罚款过多的一切权利,乙方同时赋予了甲方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分包合同以及与甲方签定的其他工程分包合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利。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后又发生上述事件的,同样适用上述约定。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乙方代表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以及快递邮寄,上述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果乙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足甲方的开具时间要求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等,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不合法、票面要素内容有误等导致甲方不能抵扣税款或被认定为虚假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出真实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止,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6)如果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本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则在结算时扣除违约金后再行确认结算金额。

4.3履约保证金:无。

4.4质量保证金:无。

4.5其他情况:无。

5.供应商情况说明

5.1推荐供应商的相关情况

单位名称: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人民币11000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783113860M

成立时间:2005-11-28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服务;生态资源监测;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放射性污染监测等。

5.2推荐理由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24)56号)、《关于规范本市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管理的通知》(沪绿容规(2024)6号)等多项政策法规的明确要求,本项目所在地为横沙岛,项目安全平台工程所产生的渣土(泥浆)应运输至上海现代农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消纳场所。按照市级管理程序,应开展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和相关渣土(泥浆)监测工作。

按照市级管理程序和上海现代农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规定,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具备环境保护监测和咨询相关资质及设备。

6.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03日。

公示平台:中交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ec.ccccltd.cn)。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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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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