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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比选]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昌都铁塔园区能源业务整体规划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昌都铁塔园区能源业务整体规划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公开询比(比选)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昌都铁塔园区能源业务整体规划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ZXZ-2025-120】。

1.2采购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由采购人自筹。

1.5采购项目概况:本次整体规划昌都铁塔配套休息用房,汽车充电桩变压器,扩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地面光伏项目,太阳能钢结构车棚以及光伏系统调测并网。

1.6采购预算金额:含税总价:1828399.40元,不含税总价:1668943.32元,其中设备费用(变压器):261346.00元(含税),231279.65元(不含税),适用税率13%;施工费用(含安全生产费):1567053.40元(含税),1437663.67元(不含税),适用税率9%。

1.7标段划分:  

☑不划分

□划分:/

1.8成交单位数量及成交份额:

☑一家,成交份额100%。

  /   家,成交份额:第一名:  /  ;第二名:  /  

1.9本项目最高限价

□不设置最高限价

☑设置最高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合计不含税总价不得高于:1668943.32元;合计含税总价不得高于:1828399.40元】。当不含税总价或含税总价报价中有超过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本次整体规划昌都铁塔配套休息用房,汽车充电桩变压器,扩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地面光伏项目,太阳能钢结构车棚以及光伏系统调测并网。

2.2施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完成施工。

2.3服务地点: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具体地点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2.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5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2.6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满足采购文件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依法设立: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供应商如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为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3.2 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同时具备以下四项资质)

(1)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乙级(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国家能源局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五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至少具有承装类资质)。

(3)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或以上资质。

备注:1.需提供资质验证网址及相应查询截图证明;2.若因国家针对企业资质做出新的政策性调整,则按照相应政策调整文件认定企业资质;3.《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5〕44号)的规定换发或颁发的资质证书根据文件中的资质对应关系进行认定(如为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各方需按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职责分工提供相应资质证书)。

3.3 人员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审查资料: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身份证正反面,2025年4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期间任意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分公司缴纳的也予认可,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劳务派遣的不予认可)的社保缴纳材料,社保证明必须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信息,无法体现连续3个月缴纳状态的不予认可。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社保证明材料。

(2)项目负责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审查资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身份证正反面,2025年4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期间任意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分公司缴纳的也予认可,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劳务派遣的不予认可)的社保缴纳材料,社保证明必须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信息,无法体现连续3个月缴纳状态的不予认可。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审查资料: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身份证正反面、2025年4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期间任意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分公司缴纳的也予认可,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劳务派遣的不予认可)的社保缴纳材料,社保证明必须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信息,无法体现连续3个月缴纳状态的不予认可。

(4)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  1  人。审查资料:有效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机电工程专业)、身份证正反面、2025年4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期间任意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分公司缴纳的也予认可,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劳务派遣的不予认可)的社保缴纳材料,社保证明必须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信息,无法体现连续3个月缴纳状态的不予认可。

(5)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  1  人。审查资料:有效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建筑工程专业)、身份证正反面、2025年4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期间任意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分公司缴纳的也予认可,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劳务派遣的不予认可)的社保缴纳材料,社保证明必须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信息,无法体现连续3个月缴纳状态的不予认可。

(6)具备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高处作业】及【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至少各1人(不可复用)。审查资料:有效期内的电工作业证书(高压类)、有效期内的高处作业证书、身份证正反面、2025年4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期间任意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分公司缴纳的也予认可,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劳务派遣的不予认可)的社保缴纳材料,社保证明必须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信息,无法体现连续3个月缴纳状态的不予认可。

上述人员资格证书中涉及注册/所在单位的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否则不予认可。

(如为联合体响应的,牵头人及成员提供的均予认可。)

3.4 安全生产许可证:供应商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联合体响应的,各成员均需满足)

3.5 发票要求: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须提供有效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被授权的印章,未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的,不予认可)。

3.6 业绩要求:供应商自2022年11月1日至本项目首次公告发布之日前(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光伏施工类或变压器施工类),提供至少1份类似业绩案例的证明材料。普通(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框架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合同关键页(包含但不限于合同的首页、标的页、金额页、签字与盖章页),若为框架合同的,还须提供至少一份框架下的采购订单(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份合同或订单下须至少提供一张对应结算发票扫描件(须同时提供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截图。发票开具日期须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后,且在2022年11月1日至本项目首次公告发布之日前)。证明材料不齐全无法确定为同类项目业绩的,不予认可。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无法识别的视为未提供。(用于资格审查的业绩证明材料与用于详细评审项评分业绩证明材料不可复用,资格审查与详细评审项中上传同样业绩的,一律按资格审查业绩要求认定。存放于大附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须注明对应评审项,否则一律按资格审查业绩要求认定。)(如为联合体响应的,以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为准)

3.7 产品要求:

(1)供应商须承诺成交后为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未拆封的产品;

(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如为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中负责供货的一方提供即可,须提供有效承诺函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被授权的印章,未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的,不予认可。)

3.8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6)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2022年11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13)在最近五年(2020年11月1日起)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2020年11月1日起)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6)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或西藏自治区分公司“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7)被列入中国铁塔全国或西藏自治区同类产品/全品类供应商黑名单且执行期未满的;

(18)在中国铁塔年度分级评价中本项目同产品类被评为【全国级/西藏自治区】“D级”的,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9)不同供应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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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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