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福鼎市店下暗井三级渔港工程(一期)项目
钢管桩采购询价公告
一、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项目概况
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福鼎市店下暗井三级渔港工程(一期)项目经理部。工程概况为:本工程新建2个200HP渔船泊位码头平台、栈桥及其相应的给排水、供电照明、环保等配套设施,其中码头年设计渔货卸港量1.0万吨。本工程位于迈拓通用码头上游约90m处,码头前沿线布置于-3~-5m等深线附近,方位角为152~332°,新建码头平台长100m,宽12m,其中南侧82.8m为码头平台,前沿顶高程5.0m,北侧17.2m为全踏步平台,最北端顶高程为-1.2m,码头前沿设置两处宽2.5m的踏步。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12m,设计底高程-6.1m,船舶回旋水域按椭圆形布置,长轴取3.0倍设计船型船长,短轴取2.0倍设计船型船长,设计尺度为96m×64m,设计底高程为-6.9m,满足船舶全天候进港作业。码头平台南端设置一座栈桥,栈桥、码头夹角116°,栈桥宽8m,长23.7m,以3%坡度向上爬坡至5.69m,与后方接岸结构相接,接岸结构长26.6m等。
2、采购内容
| 序号 |
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BJ01 |
钢管桩 |
Φ630×10mm | 吨 |
165 |
备注:以上表中数量为暂估数量,实际供货及结算以实际到货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二、技术规格书
钢管桩规格型号为Φ630×10mm,Q345B材质。
三、合同标的物的报价
1、价格组成机制:
采购物资由原材料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税费、合理利润等组成。
2、价格变更机制:
采用固定价结算,增值税按国家标准调整而调整,但须保持合同行期间不含税单价金额不变
四、合同关键条款的约定
1、标的物的验收:
验收时间: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在24小时内对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初步验收;如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在验收完毕后的2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货物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以随时提出异议。乙方在收到甲方异议后,应在2日内负责处理;如果乙方逾期不予处理或收到异议通知后置之不理的,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有权将收到的货物自行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验收方式: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出厂合格证:必须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明。检查桩身,无锈蚀、麻点、裂纹、划痕、凹陷、扭曲、变形等缺陷。焊缝表面应均匀、饱满,无裂纹、夹渣、未焊透、气孔等缺陷。用钢卷尺测量外径:,允许偏差通常在±0.5%D(D为直径或边长)以内。用超声波测厚仪在桩端和桩身多处测量壁厚,负偏差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用钢卷尺测量总长及分段长度,确保符合设计配桩要求。桩端平面应平整,与桩身中心线垂直,倾斜偏差应小于相关规定。否则整批退货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甲方对货物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货物的质保期为 12 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标的物的结算及支付:
每月的15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2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款收据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乙方进场标的材料经复检合格,由双方办理完成月度结算手续,甲方收到全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验证后,1个月内支付当次结算货款的80%,3个月内支付至当次结算货款的95%,剩余5%留作质保金,于最后一批货验收合格6个月内支付。货款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材料质量的保证责任。
支付方式:银行转帐
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3、数量变更说明:
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结算数量以现场实际验收为准。
4、履约保证金:
合同金额3%的现金。履约保证金在双方第一次结算中全额扣除,若当月结算金额不足扣除履约的,则在次月结算中扣除剩余部分,以此类推直至扣完为止。
5、其他事项:
批次供应:供货需按现场实际需求及书面下单的供应计划分批次进货。
供应时间:自供应计划下单时2日内送达施工现场。
五、采购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5年11月09日08:00至2025年11月12日08:35,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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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