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罗源G228项目管桩、钢护筒公开招标采购公告补遗
中铁十局华东分公司罗源项目管桩、钢护筒招标公告补遗(第3号)
各投标人:
现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罗源G228项目管桩、钢护筒公开招标采购补遗(第3号)”编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补遗书是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若与招标文件有悖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1、本次中铁十局华东分公司罗源项目管桩、钢护筒招标包件号LY-GZ-01中投标人资格条件变更如下: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生产厂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本次中铁十局华东分公司罗源项目管桩、钢护筒招标包件号LY-GZ-02中钢护筒规格型号变更如下:
| 序号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数量 | 项目名称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付款方式 | 投标保证 金(元) | 备注 | |
| 1 | LY-G Z-02 | 钢护筒 | 吨 | 宽度为1.5 米,长度 为5.34米 、壁厚12 mm、Q2 35B | 500 | 中铁十局 集团有限 公司华东 分公司 国道G228 线罗源松 山迹头至 选屿段公 | 1.营业范围要求:本次招标包 件所有供应商要求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供 应经验的生产厂商,并且具有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供应商 应当具备满足生产加工的相关 设备和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 ,确保能够保障项目需求的能 力。 3.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供应商 应当提供近三年内参与过大型 市政、公路工程项目的业绩, | 双方每月26日至 次月最后25日作 为一个结算周期 。双方办理结算 且在发票通过认 证后,自财务入 账30天内向乙方 支付该笔货款金 额的70%。供货 结束双方办理末 次结算并签订封 账协议后6个月 内支付至总结算 金额97%,剩余 3%作为质保金, 质保期2年,期 | 50000.00 | |
| 2 | LY-G Z-02 | 钢护筒 | 吨 | 宽度为1.5 米,长度 为6.28米 、壁厚12 mm、Q2 35B | 1500 | 路工程、 福州台商 投资区外 联通道( 迹头至台 商区段) 项目一期 (选屿至 台商区段 )施工项 目经理部 | 且不少于两个的成功运行业绩 证明、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 书。 4.履约信用要求:应附投标人 的近三年至少一家同类投标物 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 履约情况证明。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提供202 2年-至今至少两份招标物资相 关材料的质量检验报告。 6.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 资金财务状况,生产厂注册资 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 满一个月内无息 支付。支付方式 :现金不排除承 兑(甲方不承担 贴息)。发票采 用一票制增值税 专用发票,需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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