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京九铁路聊城北站上行线改建工程LBSG-1标段项目经理部因施工需要,拟采购一批钢桁梁支座清单如下表附图纸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包件号 |
备注 |
1 |
支座 |
QZ-12500-GD |
套 |
1 |
QLZZ-01 |
|
2 |
支座 |
QZ-12500-HX |
套 |
1 |
||
3 |
支座 |
QZ-12500-ZX |
套 |
1 |
||
4 |
支座 |
QZ-12500-DX |
套 |
1 |
一、有关要求:
1.投标单位资格条件: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报价人必须是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提供一般纳税人。
1.2财务能力:报价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1.3质量保证能力:满足国家标准,施工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时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无条件返工,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100%赔偿。
2.报价资料要求: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报价函、营业执照、铁路产品认证证书。
3.物资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装车费、运杂费、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税额按照新税率执行,不含税价不变,含税单价随之调整。
4.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5.货物验收方式:数量验收以计数验收。卖方送货至买方工地指定地点,如卖方供应的物资不是合同约定或计划指定的厂家产品,买方可拒收,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货款结算方式:
6.1.结算周期:按实际到货验收合格数量结算。
6.2.付款期限:甲乙双方办理完结算且收到乙方发票之日开始计算,90个工作日内付至已结算物资价款的 80%,180个工作日内付至已结算物资价款的 95%, 360个工作日内付至已结算物资价款的 100%。因甲方资金紧张,根据风险共担原则,乙方同意延期6个月支付且不计利息。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正规有效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支付。
6.3.支付方式:甲方根据资金情况以银行转账、电汇、承兑汇票或铁建银信、云信、供应链保理等方式支付,如产生贴息,由乙方承担。
6.4.双方结算和付款不视为产品验收合格,如出现质量问题,按本合同其他条款处理。
6.5.报价有效期:90天。
6.6.其他要求:报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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