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电动自行车绿色充电便民项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公告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丹寨县电动自行车绿色充电便民项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已由丹寨县发展和改革局以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2510-522636-04-05-290894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丹寨县金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8033200元 百分比100.0非政府投资:0元 百分比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 建设地点:贵州省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 。 |
| 2.2 建设规模:1、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项目新建充电桩118个,其中:10路8个,20路110个(合计2280个充电口)。2、光伏发电设施:在充电桩停车棚顶部铺设光伏面板,共计2097.00块,并完善相关附属设施。 |
| 2.3 合同估算价:8033200元。 |
| 2.4 计划工期:300天 。 |
| 2.5 标段划分:丹寨县电动自行车绿色充电便民项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 |
| 2.6 招标范围:1、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项目新建充电桩118个,其中:10路8个,20路110个(台计2280个充电口)。2、光伏发电设施:在充电村停车棚顺部铺设光伏面板,共计2097.00块,并完善相关附属设施。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需具备设计: 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含乙级);施工: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不要求业绩,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
|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4)本项目联合体中的牵头人由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5)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限; (6)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获取招标文件时需要牵头单位及各组成成员同时录入信息。 |
|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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