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190]SHZB[GK]2025001
项目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彩超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850,000.00元
采购包1(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彩超采购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1,85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85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18,50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 1-1 | A02320500-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 彩超 | 1(台) | 否 |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1,850,000.00 | 工业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采购。本采购包为货物类采购,投标人所投的所有货物均应由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如有)作出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见第七章)并声明其所投产品制造商均为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制造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本采购包为货物类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
注:(1)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满足以上第1点规定的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函中“标的名称”应与“采购标的一览表”中的“标的名称”保持一致,“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根据采购标的一览表的规定准确填写,“制造商为(企业名称)”项应准确填写对应的企业全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项应明确填写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是微型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填写的,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2、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投标人为所投产品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经销商的,投标货物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投标货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或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若有附件也应提供);投标货物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应提供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有效期内(若有附件也应提供)。
2、投标货物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请提供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专项说明函,格式自拟。。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节能产品:适用于本项目,按照《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等规定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本项目,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