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医院心电监护仪、输液采集系统及呼吸机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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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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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5-1596 | |||||||||||||||||||||
| 2、项目名称:河南省人民医院心电监护仪、输液采集系统及呼吸机项目 |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 4、预算金额:2,012,000.00元 | |||||||||||||||||||||
| 最高限价:201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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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 5.1采购范围:河南省人民医院心电监护仪、输液采集系统及呼吸机项目遥测心电监护系统(1拖40)、普通监护仪、高档监护仪、输液采集系统(一拖六)、双道注射泵、呼吸机的采购供货、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检测、调试、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软件升级、售后保修及相关伴随服务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5.2采购产品名称和数量: 包1:遥测心电监护系统(1拖40)1套、普通监护仪6台、高档监护仪4台; 包2:输液采集系统(一拖六)4套、双道注射泵13台; 包3:呼吸机2台。 5.3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 5.4验收标准: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及招标人验收标准。 5.5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 5.6质保期:整机质保期5年。 5.7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8标包划分:3个标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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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至质保期结束。 |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 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3.1投标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依法免于注册或备案的,提供依法免注册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3.2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除外);投标人为境内生产企业投标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须具有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 3.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无需附查询内容,以投标截止时间后评审结束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为准,若查询到投标人有相关负面信息的,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渠道: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渠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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