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中石油燃料油公司石蜡出口业务境内口岸代理统一定商定价招标项目
招标编号:ZY25-CZ05-FW341
本招标项目中石油燃料油公司石蜡出口业务境内口岸代理统一定商定价招标项目已批准建设,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作为组长单位,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和上海富远燃料油有限公司作为组员单位。招标人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背景概况
基于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有石蜡出口业务的分、子公司所涉及的中国境内口岸代理服务相关业务需求基本相同,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对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所有经营石蜡出口业务的分、子公司开展”公司石蜡出口中国境内口岸代理服务“统一定商定价公开招标选商。
2.2 招标范围:2026年石蜡自大庆石化/大庆炼化、抚顺石化/抚顺地区委托成型厂和大连地区前沿库至大连口岸和第二口岸的口岸物流代理服务,服务商负责自货物交付开始至完成装船(货过船舷)止,期间所需的全部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运输、保险、中转仓储(不限时间)、为保证货物品质所需基本作业(包含但不限于蒸汽加注等)、集港装船、报关报检等。
2.3 服务内容:
①大庆石化/大庆炼化-大连口岸,提货地址:大庆石化/大庆炼化石蜡提货场地。服务内容:提货后至大连口岸的口岸物流代理服务。货量:14万吨(具体以实际执行数量为准),品名:石蜡,估算金额:5040万元,最高限价:360元/吨(一票制含税)。
②抚顺石化/抚顺地区委托成型厂-大连口岸,提货地址:抚顺石化石蜡提货场地及抚顺地区提货场地。服务内容:提货后至大连口岸的口岸物流代理服务。货量:12万吨(具体以实际执行数量为准),品名:石蜡,估算金额:3144万元,最高限价:262元/吨(一票制含税)。
③大连地区前沿库-大连口岸,提货地址:大连地区前沿库石蜡提货场地。服务内容:提货后至大连口岸的口岸物流代理服务。货量:3万吨(具体以实际执行数量为准),品名:石蜡,估算金额:531万元,最高限价:177元/吨(一票制含税)。
燃料油公司2026年度共预计出口29万吨,以上数量为暂估数量,可以互相串用。
由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和上海富远燃料油有限公司共同执行招标结果单价。具体以实际执行数量为准,实际执行金额按照合同采购单价乘以实际执行数量计算,实际执行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以上都为一票制含税价格。
2.4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5 提货地址:大庆石化/大庆炼化、抚顺石化/抚顺地区委托成型厂、大连地区前沿库。
2.6预估货量:29万吨(具体以实际执行数量为准)。
2.7 最高限价:
| 序号 |
提货地址 |
服务内容 |
数量 |
最高投标单价 |
预估金额 |
| 1 |
大庆石化/大庆炼化 |
提货后至大连口岸的口岸物流代理服务 |
140,000 |
360 |
50,400,000 |
| 2 |
抚顺石化/抚顺地区委托成型厂 |
提货后至大连口岸的口岸物流代理服务 |
120,000 |
262 |
31,440,000 |
| 3 |
大连地区前沿库 |
提货后至大连口岸的口岸物流代理服务 |
30,000 |
177 |
5,310,000 |
|
|
合计 |
|
290000 |
|
87150000 |
注:以上数量为暂估数量,可以互相串用,具体以实际执行数量为准,实际执行数量以海关报关单及海关放行单为依据,且全年合同总结算量须等于甲方交付乙方对应零损耗货物总量。实际执行金额按照合同采购单价乘以实际执行数量计算,实际执行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以上都为一票制含税价格。
报价要求:价格包含公司以FOB方式成交,按INCOTERMS 2022相关术语,应由公司承担的由炼厂、相应地区委托成型厂及前沿库到大连口岸或第二口岸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整个服务流程中的相关物流运输、不限期限在途口岸仓储、出口过程按照INCOTERMS 2022相关术语应由公司承担的全部船前费用,相关费用为一口价全含价格,公司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3.投标总价=服务内容①投标单价×140000吨+服务内容②投标单价×120000吨+服务内容③投标单价×30000吨,投标总价只作为本项目评审价格的依据,签订合同时以单价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持有人需与投标单位一致)。
3.2投标人属于中国石油集团进出口物资合格物流供应商,服务项目为口岸/内陆服务。(凡是在集团公司供应商库内显示“终止”、“中止”或“冻结”的均无效)。
3.3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具有化工产品进出口业务港口操作业绩(需提供港口服务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提供FOB港口作业流程清单。
3.4财务要求:
1)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2)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3)需提供近1年(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未满1年的可以不提供,提供本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
3.5信誉要求:
①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服务质量问题;
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④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⑤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得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三商”黑名单(以*公示为准)
失信分及投标资格,以评审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
3.6具有同时运营不少于4万吨在途货物的运营能力(口岸仓储能力,可采用自有库或者租库合同作为证明,并提供书面承诺。)
3.7 具有全年任何时段都能够单日从炼厂提货1500吨的汽运运营能力(可以采用书面承诺)
3.8为缓解淡季压力,具备大连和第二个口岸(天津/青岛/宁波/上海)同价、同步运营的能力(可提供口岸仓储能力相关证明)。
3.9履约保证金要求
3.9.1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公司业务需要,需与多个分、子公司签订合同时,每份合同均需缴纳对应的履约保证金。
3.9.2履约保证金递交形式:银行转账。
3.9.3履约担保递交的时间为:银行转账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并在合同签订之前。
3.9.4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时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利息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3.10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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