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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医疗器械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211]FX[TP]2025003

项目名称:2025年医疗器械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351,400.00元

采购包1(双能X射线骨密度骨龄测定仪等设备采购):

采购包预算金额:725,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725,000.00元

谈判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A02321300-医用 X 线附属设备及部件 双能X射线骨密度骨龄测定仪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300,000.00 工业
1-2 A02320300-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碳13呼吸检测仪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80,000.00 工业
1-3 A02320800-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多功能妇科治疗仪 2(台) 详见采购文件。 40,000.00 工业
1-4 A02320300-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超声式通气肺功能仪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260,000.00 工业
1-5 A02321900-临床检验设备 生物安全柜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45,0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

采购包2(除颤仪等设备采购):

采购包预算金额:9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90,000.00元

谈判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A02322500-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除颤仪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20,000.00 工业
2-2 A02320300-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心电监护仪 2(台) 详见采购文件。 70,0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

采购包3(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等设备采购):

采购包预算金额:536,4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536,400.00元

谈判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3-1 A02320500-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 2(台) 详见采购文件。 398,000.00 工业
3-2 A02320200-普通诊察器械 电子婴儿秤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10,000.00 工业
3-3 A02320200-普通诊察器械 电子血压计 30(台) 详见采购文件。 11,400.00 工业
3-4 A02320200-普通诊察器械 智能液晶视力表(单机版) 2(台) 详见采购文件。 11,600.00 工业
3-5 A02320200-普通诊察器械 音叉 2(副) 详见采购文件。 800.00 工业
3-6 A02320200-普通诊察器械 糖尿病足感觉神经检查套件 2(套) 详见采购文件。 1,300.00 工业
3-7 A02322700-病房护理及医院设备 便携式诊疗床 2(张) 详见采购文件。 1,100.00 工业
3-8 A02320200-普通诊察器械 自助式血压测量仪 2(台) 详见采购文件。 37,000.00 工业
3-9 A02320200-普通诊察器械 便携式身高体重计(含打印报告) 4(台) 详见采购文件。 16,800.00 工业
3-10 A02320200-普通诊察器械 体脂秤 2(台) 详见采购文件。 400.00 工业
3-11 A02321900-临床检验设备 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48,0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采购包2:无

采购包3: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供应商须根据所报的医疗器械分类,提供以下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须提供有效《产品备案证明》复印件;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若医疗器械注册证上未体现响应产品型号规格的,则应同时提供附页复印件)。 (2)供应商所报的医疗器械若含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应提供其有效《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若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应提供其有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①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search/cr)、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https://credit.xm.gov.cn);②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日;③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谈判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④信用信息使用规则:A.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B.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C.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⑤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谈判小组查询结果为准;⑥竞争性谈判文件其他地方要求与本条款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条款要求为准。。

采购包2: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供应商须根据所报的医疗器械分类,提供以下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须提供有效《产品备案证明》复印件;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若医疗器械注册证上未体现响应产品型号规格的,则应同时提供附页复印件)。 (2)供应商所报的医疗器械若含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应提供其有效《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若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应提供其有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①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search/cr)、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https://credit.xm.gov.cn);②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日;③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谈判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④信用信息使用规则:A.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B.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C.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⑤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谈判小组查询结果为准;⑥竞争性谈判文件其他地方要求与本条款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条款要求为准。。

采购包3: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供应商须根据所报的医疗器械分类,提供以下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须提供有效《产品备案证明》复印件;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若医疗器械注册证上未体现响应产品型号规格的,则应同时提供附页复印件)。 (2)供应商所报的医疗器械若含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应提供其有效《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若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应提供其有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①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search/cr)、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https://credit.xm.gov.cn);②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日;③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谈判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④信用信息使用规则:A.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B.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C.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⑤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谈判小组查询结果为准;⑥竞争性谈判文件其他地方要求与本条款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条款要求为准。。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节能产品: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及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规定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及最新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规定执行。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5-12-01 至 2025-12-04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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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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