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分中心) NO.2024G88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306738
(浦口分中心)NO.2024G88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标段编码: PKFJ2500701-04GCGH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NO.2024G88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由南京市浦口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NO.2024G88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审批文号:浦政服备〔2025〕4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京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非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非政府投资):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南京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西路以南,江淼路以东
2.2 招标范围:(1)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建设单位批准的方案图、扩初设计图纸及效果图,完成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全过程设计工作、二次深化设计、配合一户一定制设计。设计内容:所有施工图设计,以及报规报建报审等工作,后期一户一定制产生的报建报审,其中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人防(含战时)、装配式、绿建、桩基、基坑支护(含降排水)、边坡支护、景观、园区道路、管综、海绵城市、VI导视、标识标牌标线、车库分区划线、品质地库(汽车坡道、行车道、停车位、玄关及光厅等)、泛光照明、幕墙、智能化、抗震支架、钢结构、精装修[含社区中心(售楼处)、样板间(含下跃)、中央会客厅、公区、地库等软硬装修设计]、充电桩、特殊专业施工图设计(如红线内外相关供配电、供水、供气、三网、有线电视和5G无线覆盖等)、示范区、社区中心(售楼处)周边配套设施(包括不限于临时通道、临时停车场等),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变更、技术审查均属本设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内容;(2)施工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含施工图预算、市政出入口破除和恢复、临时设施、示范区亚克力临时围挡、参观通道(具体高度、样式深化后由发包人确认)、红线外临时道路、场地平整、土石方、桩基、凿桩头、基坑支护(含降排水)及拆除、土建、给排水、电气、人防及设备(含标识标牌)、消防、暖通、幕墙、抗震支架、智能化、装修[含全项目硬软装及配套设施、设备,软装位置包括社区中心(售楼处)、样板间(含下跃)、中央会客厅、公区、地库、下沉式庭院等]、红线内外相关水电气、三网、有线电视、5G无线覆盖设备及施工、电梯、亮化、太阳能、标识标牌、室外工程(道路、围墙、主次出入口、综合管网、广场、雨水回收系统、硬质景观及绿化、照明、海绵城市等)、充电桩及配套、配套用房及垃圾房、示范区拆改及恢复、社区中心(售楼处)周边配套设施(包括不限于临时通道、临时停车场等)、室外活动设施、施工阶段BIM应用等;包含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影响本工程施工的障碍物的拆除、外运、回收利用,详见招标文件内容;(3)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所有材料、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运行及试运行、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竣工验收、移交质保期的维保等所有涉及的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内容;(4)配合发包人及时办理项目报建、报审、检测、验收事宜,详见招标文件内容。
2.3 计划工期:820日历天
2.4 合同估算价:247700000.00元
2.5 招标项目类型:房屋建筑
2.6 工程规模:本工程拟建总建筑面积约3.4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3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建设地下车库及其他配套设施)。工程内容主要由01栋、02栋两栋多层住宅(楼层7层,建筑高度22.55米)、03栋-06栋四栋二类高层住宅(其中03栋楼层11层,建筑高度35.35米;04-06楼层17层,建筑高度53.7米)、07栋快件用房(门卫及小区大门)、08栋配电房、09栋社区中心(售楼处)装修及软装、10栋(次入口及门卫)、地库及配套用房等组成。
2.7 工程总承包类型:初步设计已完成
2.8 其他说明:详见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审查条件为:
企业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企业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A)设计资质要求:设计资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b、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c、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
(B)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A)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之一:a、注册建筑师一级;b、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一级;c、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d、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
(B)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C)注册执业中的特殊选项:/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自2020年12月1日(含)以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且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面积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的验收时间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
(B)工程总承包分包的设计业绩要求:/
(C)工程总承包分包的施工业绩要求:/
(D)工程施工业绩要求:自2020年12月1日(含)以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业绩,且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面积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的验收时间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
(E)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自2020年12月1日(含)以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业绩,且担任设计负责人。(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二者缺一不可,面积以合同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
(F)工程监理业绩/工程总承包监理业绩要求:/
业绩认定标准:所有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接的,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可以兼得。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审查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1.4.2要求。
施工资质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等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项目管理机构:(1)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提供注册证书,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2)施工负责人:具有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提供相关证书,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注:申请人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不可以兼任设计负责。
对于由投标人自行完成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投标人在项目管理机构中应配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于投标人依法分包的施工或设计业务,投标人在项目管理机构中应配备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施工或设计协调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该项目采用:
国有资金,前期咨询单位可以参加投标;
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1.4.3的要求。
提供《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
企业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自2020年12月0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面积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的验收时间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
(B)工程总承包分包的设计业绩要求:/
(C)工程总承包分包的施工业绩要求:/
(D)工程施工业绩要求:自2020年12月0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面积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的验收时间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
(E)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自2020年12月0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二者缺一不可,面积以合同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
业绩认定标准:所有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企业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接的,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可以兼得。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黄牌警示单位投标:不接受
投标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要求:2025-05至2025-10。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投标人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件编辑在投标文件中)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②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是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⑤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⑥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⑦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2)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无下列行为:(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件编辑在投标文件中)①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②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的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公章及法人签章,原件扫描件编辑在投标文件中):①本招标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不超过两家),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人参与投标,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②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的职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不可以兼任设计负责;③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④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⑤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⑥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4)本次招标不接受红、黄牌警示并在警示期内的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投标,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红、黄牌截止时间为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受到红、黄牌警示并在警示期内的。(5)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6)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及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7)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文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或不得分等相应后果。(8)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书加盖公章自行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1)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2)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①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②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③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④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⑤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9)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近半年(2025年05月至2025年10月)投标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加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材料可视为原件,投标人须将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若上述人员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将证明材料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供,并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10)本项目招标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11)根据建办厅函〔2025〕13号规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均已启用电子注册证书,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各投标人使用电子注册证书时应注意:1)专业技术人员下载并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2)专业技术人员应关注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效期,及时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纸质注册证书仍可正常使用,纸质注册证书无法反映有效期的需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或不得分等结果。(12)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应当与签名图像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或不得分等相应后果。(13)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自2023年12月10日起,核准新办业务申报的,将发放新版电子证照。旧版电子证照由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逐步换发新版电子证照,换发时间截止2024年3月9日。换发期后,旧版电子证照停止使用。各投标人须将二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如下(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联合体协议书原件扫描编入至投标文件):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如联合体投标,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的职员。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6)投标文件中除联合体协议需加盖联合体所有成员公章外,其他部分只需加盖牵头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