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30101]BRGC[GK]20250002
项目名称:设备更新项目2025年设备购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38,4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磁共振成像系统):
合同包预算金额:22,000,000.00元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 1-1 | 医用磁共振设备 | 磁共振成像系统 | 1(套) | 详见采购文件 | 22,000,000.00 | -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交货,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不少于五年(包括主机和附件)
合同包2(上肢功能康复训练系统、上肢与认知整合评测训练系统):
合同包预算金额:2,000,000.00元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 2-1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上肢功能康复训练系统 | 1(套) | 详见采购文件 | 1,000,000.00 | - |
| 2-2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上肢与认知整合评测训练系统 | 1(套) | 详见采购文件 | 1,000,000.00 | -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交货,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不少于五年(包括主机和附件)
合同包3(骨密度仪、骨科手术床):
合同包预算金额:2,000,000.00元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 3-1 | 医用 X 线诊断设备 | 骨密度仪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1,000,000.00 | - |
| 3-2 | 手术室设备及附件 | 骨科手术床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1,000,000.00 | -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交货,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不少于三年(包括主机和附件)
合同包4(彩超):
合同包预算金额:7,500,000.00元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 4-1 |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 彩超 | 3(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7,500,000.00 | -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交货,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不少于三年(包括主机和附件)
合同包5(电子胃肠镜及工作站):
合同包预算金额:4,900,000.00元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 5-1 | 医用内窥镜 | 电子胃肠镜及工作站 | 1(套) | 详见采购文件 | 4,900,000.00 | -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交货,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不少于五年(包括主机和附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磁共振成像系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享受相应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包2(上肢功能康复训练系统、上肢与认知整合评测训练系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享受相应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包3(骨密度仪、骨科手术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享受相应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包4(彩超)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享受相应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包5(电子胃肠镜及工作站)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享受相应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磁共振成像系统)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1)如供应商为所投产品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 ); (2)如供应商为所投产品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并提供所投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 (3)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响应货物如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如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附件应提供)。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所投产品分项报价表中产品型号与证书上产品型号须一致)。
(2)投标产品核磁主机具有NMPA三类注册证书。
合同包2(上肢功能康复训练系统、上肢与认知整合评测训练系统)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1)如供应商为所投产品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 ); (2)如供应商为所投产品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并提供所投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 (3)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响应货物如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如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附件应提供)。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所投产品分项报价表中产品型号与证书上产品型号须一致)。
合同包3(骨密度仪、骨科手术床)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1)如供应商为所投产品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 ); (2)如供应商为所投产品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并提供所投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 (3)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响应货物如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如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附件应提供)。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所投产品分项报价表中产品型号与证书上产品型号须一致)。
(2)骨密度仪主机需通过中国NMPA认证
合同包4(彩超)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1)如供应商为所投产品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 ); (2)如供应商为所投产品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并提供所投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 (3)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响应货物如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如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附件应提供)。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所投产品分项报价表中产品型号与证书上产品型号须一致)。
(2)投标产品彩超主机需具有NMPA(CFDA)三类注册证书
合同包5(电子胃肠镜及工作站)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1)如供应商为所投产品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 ); (2)如供应商为所投产品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并提供所投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 (3)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响应货物如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如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附件应提供)。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所投产品分项报价表中产品型号与证书上产品型号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