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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26年南疆区域油基岩屑转运处置技术服务项目

2025-2026年南疆区域油基岩屑转运处置技术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ZY25-XN319-FW1797-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5-2026年南疆区域油基岩屑转运处置技术服务项目已由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液技术服务公司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液技术服务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液技术服务公司 ,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2025-2026年南疆区域油基岩屑转运处置技术服务项目

2.2 项目概况:根据西部钻探公司、渤海钻探公司、川庆钻探新疆分公司、新疆派特罗尔公司等单位委托,南疆区域部分井油基岩屑、固井混浆、报废钻井液等危险废物的转运处置由钻井液技术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实施。结合生产运行计划,预计转运处置油基岩屑、固井混浆、报废钻井液等危险废物48000吨。预计本项目金额4835.6352万元(大写:肆仟捌佰叁拾伍万陆仟叁佰伍拾贰元整),含税。实际工作量以招标人生产需要为准,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3 招标范围:将钻完井期间产生,经现场设备初步处理后的含油废液及油基岩屑(满足密闭车辆转运要求),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装卸、转运、临时贮存并完成处置(转运所需车辆由中标人负责)。其中包括:

(1)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组织符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车辆到达钻完井工程现场装载运输含油废液、油基岩屑。

(2)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要求的临时贮存场所并用于贮存含油废液、油基岩屑,对进入临时贮存转运场所的含油岩屑,按照国家计量标准进行计量。

(3)按照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对含油岩屑进行合规处置(包括对处置后的岩屑以及处置期间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进行监测检验并定期按时向招标人提供相应的处置记录及第三方检测报告)。

(4)对含油废液、油基岩屑的转运、临时贮存、处置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

(5)确认含油废液、油基岩屑装车条件,承担自含油岩屑进入中标人运输车辆后的所有后续工作,并对安全环保责任负责。

(6)按照招标人要求,处置过程中回收油,拉运至招标人指定场站(适用于热脱附、化学热洗、萃取工艺)。

(7)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招标人不做工作量承诺,最终实际数量须经过招标人计量后双方签字确认。本项目预估工作量为48000吨,由于油气勘探开发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招标具有工作量不确定风险,无法作最低工作量的承诺,投标人要慎重分析工作量不确定的风险且有能力承担该风险而投标,合同生效后若甲乙双方未能就委托事宜(工作量)达成一致,乙方不得以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8)所辖范围:包括西部钻探公司、渤海钻探公司、川庆钻探新疆分公司、新疆派特罗尔公司南疆区域部分钻探实施井。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2个标段,预计金额:4835.6352万元(含税)。招标人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框架协议,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具体如下:

标段1:负责以拜城为中心辐射周边井位的含油废液、油基岩屑转运、处置;预计28800吨。

标段2:负责以库车为中心点辐射周边井位含油废液、油基岩屑转运、处置;预计19200吨。

标段

业务区域

预估工作量(吨)

预估招标金额(万元)

备注

1

拜城为中心辐射周边井位

28800

2737.152

不含增值税

2

库车为中心点辐射周边井位

19200

1824.768

合计

48000

4561.92

 

2.4 本次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详见下表。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予以否决。

含油废物转运及终端处置服务控制价标准(不含税)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

适用工艺

备注

1

处置服务费

(标段1、标段2)

元/吨

859.68

水泥窑协同处置

包括含油废液及油基岩屑处置费。

元/吨

950.4

化学萃取、化学热洗、热脱附

2

回收油服务基准费(标段1、标段2)

元/吨

37.81

化学热洗、热脱附

含回收油运输费,按1%回收率测算。

回收油热相石油烃含量≥98%;密度<0.85g/cm3;闪点(闭口)>60℃。

31.68

化学萃取

回收油热相石油烃含量≥98%;密度<1.00g/cm3;闪点(闭口)>60℃。

3

岩屑运输费(标段1、标段2)

元/(吨.公里)

0.87

所有工艺

按照塔里木油田公司核定公里数结算。

 

备注:

1.回收油服务费单价=回收油服务基准费单价×(回收率÷0.01),其中回收率=回收油量(吨)/含油废物处置量(吨)。若回收率小于1.00%,则不计回收油服务费。回收油服务费用以岩屑处置量计。

2.在合同实施期间若塔里木油田定额价格或业主方对甲方结算价格变更下浮,则本合同实施单价同比例下浮。

限价说明:

1.限价包括含油废液、油基岩屑等含油废物转运、贮存、处置,以及回收油和运输所有服务并保障安全环保的全部费用,不含可抵扣增值税。

2.本项目合同价格税率按6%,并根据国家税率政策调整。

3.以上限价均不含税,结算金额以双方实际签认的工作量为准。

*4.投标报价若超过前款要求的最高限价即为废标。

*5.投标人对所有项目以整体下浮率报价,下浮率允许最多保留两位小数,不做分项报价。

2.5 服务地点:南疆区域。

2.6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7 服务要求: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8 定标原则: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若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N)≥3家,推荐前N-1名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履约审查后原则上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M);

当N≤2时,由评标委员会从价格、商务和技术等方面综合判定是否具备竞争性,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价格、商务和技术等方面均具备竞争性的理由,推荐所有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经评议认为缺乏竞争性,本次招标失败。

2.9 对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资质要求:

*2.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含油岩屑和含油废液等危险废弃物的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具有地方环保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的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072-001-08)。同时核准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经营规模不低于30000吨/年。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若拟采用热脱附、化学热洗或萃取工艺处理含油废液、油基岩屑,则需提供该单位利用热脱附、化学热洗或萃取工艺处置含油废液、油基岩屑获得的回收油,可用于配制油基钻井液的资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由资源化利用项目环评批复的环保部门开具),其中证明内容若在环评批复能体现,只需提供环评批复;若证明内容体现在环评文件中,则须提供证明内容对应的环评文件及其相应的环评批复。

*2.2 运输要求:

含油岩屑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9类),回收油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3类)。投标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证明:运输单位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等资料的的复印件;

投标人资格要求含油岩屑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9类),回收油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3类)。投标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证明:运输单位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等资料的的复印件。提供至少3辆含油废液、含油岩屑运输车辆(9类)载重信息以及1辆回收油运输罐车(3类)载重信息,附牵引车和拖挂车加盖运输单位公章的“机动车行驶证”、“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以及车身正面、侧面和车身车辆识别代码照片各一张;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转运车辆及人员至少3套(“1辆危废运输车辆+1名驾驶员+1名押运人员”为一套),回收油运输车辆1套(“1辆回收油运输车辆+1名驾驶员+1名押运人员”为一套)。提供车辆资质证明、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证明(身份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扫描件。若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可不提供回收油车辆信息。

注:

(1)投标人须书面承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原则上不予变更、增加,确须变更、增加的,须提前向招标人进行报备,经招标人同意后变更、增加。

(2)投标人须书面承诺在节假日等特殊时段,能安排车辆或罐到作业现场保障生产。

(3)投标人须书面承诺每日转运、接收能力须不低于300吨/天。

*2.3 贮存要求:

含油岩屑、含油废液和回收油贮存场所所用称重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并定期进行校验核准(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许可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书)。

*2.4 处置要求:

投标人油基岩屑处置方式具有热脱附、化学热洗、化学萃取技术工艺或水泥窑协同(提供取得批复的环评报告,以报告中的工艺为准)。

拟采用含油废液、油基岩屑处置工艺及相应的安全环保管控措施,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管理要求、行业标准规范规定。

*2.5回收油回收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可不提供):

若采用热脱附、化学萃取技术工艺提供回收油,回收油热相石油烃含量≥98%;密度<0.85g/cm3;闪点(闭口)>60℃。

若采用化学热洗技术工艺提供回收油,回收油热相石油烃含量≥98%;密度<1.00g/cm3;闪点(闭口)>60℃。相关指标须提供具备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投标人书面承诺油基岩屑处置后的回收油归招标人所有,回收率不低于6%(按处置岩屑量计算),且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运输至指定地点。

*2.6处置末端还原土去向要求:

热脱附、化学热洗、化学萃取工艺在投标需提供还原土检测报告(石油烃总量或含油率应不大于2%),及去向证明材料(提供还原土的去向说明及当地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合法批复)。

*2.7安全、人员及健康管理要求:

(1)投标人须书面承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未发生一般及A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含油岩屑运输单位必须制定道路危险运输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公路运输管理所备案,提供当地公路运输管理所回执单复印件。

(3)含油岩屑处置单位必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环保局案,提供当地环保局盖章的备案表复印件,并提供隔油带和吸油毡等应急物资的实物照片、购置清单及发票。

(4)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人员中须包含:环保中级职称人员2名、环保高级职称人员1名。

(5)投标人须承诺,为本项目派遣的所有作业人员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岗位健康要求。

(6)投标人须承诺,能够按要求为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作业人员提供有效的年度健康体检报告(体检项目需符合国家规定及项目风险要求),并确保体检结果合格。对于体检中发现患有《关爱相关工种高危疾病指导目录》中禁止从事相关工种的疾病人员,投标人承诺不将其派遣至本项目。

(7)投标人须承诺,建立并维护其作业人员的个人健康档案,并接受招标人的监督。

*2.8业绩要求:

投标人至少具有一项在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的含油废液或油基岩屑或油泥等HW08类危险废物处置业绩。提供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发票,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财务要求:

*3.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资不抵债等状态。

*3.2未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未出现违约情况,或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合同签订后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的情况。(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须有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签章。财务审计报告须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报告编码。(平台网址http://acc.mof.gov.cn)。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若投标人由于成立时间的原因而不能提供完整的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内容和相关问题承诺。)

*4.信誉要求

*4.1 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4.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4.3 承诺 2022 年 1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

*4.4 开标当日未被中石油招标投标网暂停(因三年无交易暂停的情况除外)或取消投标资格。

*4.5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标人须承诺近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未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一般A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未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中止或取消交易资格的。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影响项目履行的行政处罚、因违法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调查、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以及在企业信用系统中显示有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4.3-4.5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

*4.6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三商”黑名单管理办法》,投标人被列为黑名单内的“三商”的。对于正在参与投标、谈判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应认定其不具有相关资格;已经完成定商活动的,不予发放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已经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不再继续签订合同。

*5、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分包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本项目含油废液、油基岩屑的处置和贮存等主体工作不允许分包。含油废液、油基岩屑的转运允许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含油废液、油基岩屑的转运工作进行分包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并提供分包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转运协议等文件,并承诺将分包合同、分包商资质、技术方案、作业人员等向招标人备案,报备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提前15日,书面向招标人汇报,招标人对分包内容、资质、业绩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变更;投标人须提供转运分包协议;不同投标人转运分包人不得为同一运输企业,否则投标将被否决。且分包商同样需满足招标人关于承包商管理的核心要求(资质、QHSE、人员健康等),须书面承诺。

*7、其他要求

*7.1投标人须按要求签署承包商企业安全环保诚信承诺书、招标项目合规管理承诺书、投标承诺书,如未书面承诺,或未签字盖章,投标将被否决。

*7.2本项目服务区域为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按照属地管理,投标人应承诺未被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列入承包商黑名单。

评标委员会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政府相关部门官方网站等方式核查投标人商业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以上“*”号条款,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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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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