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115-NJRC-G2025-0033 项目名称:东山街道杨家圩河等14条河道管护服务 预算金额:2040.000000万元(采购包1:480.000000万元;采购包2:432.000000万元;采购包3:408.000000万元;采购包4:273.000000万元;采购包5:252.000000万元;采购包6:195.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人民币 676.924056万元/年(本项目共分六个包,分别为包一至包六。供应商报价超过每个包的最高限价作无效响应处理。) 包一:中心河河道管护(新桥闸门-陵里泵站)预算金额160万元/年,最高限价159.506256万元/年; 包二:邵圣中心沟、下坝河、宋东河、鞭鞍河、红光河河道管护 预算金额144万元/年,最高限价143.393832万元/年; 包三:商城沟、武夷沟、章村沟、东沟、机场沟河道管护 预算金额136万元/年,最高限价135.236496万元/年; 包四:外港河河道管护 预算金额 91万元/年,最高限价90.472272万元/年; 包五:杨家圩河河道管护 预算金额84万元/年,最高限价83.865504万元/年; 包六:翻身河、孙家头泵站前池、上善居小区内河道管护 预算金额65万元/年,最高限价64.449696万元/年。 注:由于本次采购项目涉及河道数量较多,管护范围较广,为了保证河道管护服务质量,因此将本项目分为六个包。投标人可以投其中任意一个或多个包,但除备注的特殊情形外,最多只可中标其中一个包。具体为: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按包一至包六的顺序进行评审(包顺序按照预算金额由高到低排列),投标人只要在前一个包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后,虽仍然参加后续其他包的评审(若投多个包),但除备注的特殊情形外在后续其他包中不能再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发布后,当某个包的中标供应商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本分包中除已在其他分包中标的投标人之外的评标得分排名第2名的合格供应商递补中标,也可以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递补或重新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则执行。(本段落中“备注的特殊情形”为:当出现某包的所有合格投标供应商都已在按顺序评审的之前的包中标时,则选择本包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此种情形不受投标供应商最多只可中标其中一个包的限制) 为保证报价合理性,根据苏财购〔2025〕62号通知,每个采购包分别评审时, (一)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预算×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3.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二)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 采购需求: 东山街道杨家圩河等14条河道管护服务,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度合同到期前采购人根据考核结果和合同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根据(宁财购通〔2021〕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规定,供应商如完全满足以上(2)-(5)项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可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并对资格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按照采用以下第( 4 )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 (2)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服务。 (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