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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第三十六中学食堂餐饮服务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沈阳市第三十六中学食堂餐饮服务招标公告

撰写单位: 沈阳市中晟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12-05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106-00114
项目名称:沈阳市第三十六中学食堂餐饮服务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35314230
最高限价(元):35314230
采购需求: 查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沈阳市第三十六中学现有教职工181 人,学生约1800人,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一家资质齐全、管理规范、业务精湛、拥有大型团餐运营管理经验的专业化餐饮企业负责我校的食堂运营。中标供应商在采购人的监督和管理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构建良好的供餐服务为宗旨,通过提供科学、营养、健康的餐品搭配,满足广大师生的用餐需求。

二、服务要求

(一)服务人员与保障

1、中标供应商需根据食堂实际运营情况足额配置从业人员,其中至少包括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营养师、厨师、健康管理师、中式面点师等。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经培训后上岗。厨师应当持有证书,并定期接受营养专业知识相关培训,无食品安全事故记录。供应商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和考评,并承担聘用人员相应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从业人员与学校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供应商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合采购人建立“双食品安全总监、双食品安全员”体系,确保食品安全责任有效落实。

2、一经录用的从业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供应商要按要求提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至少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知识、学生营养健康等内容。

3、中标供应商聘用的从业人员除身体健康外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适的年龄,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礼貌服务。加强厨师、面点师等重点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培训,促进食堂从业人员整体服务水平提升。学校有权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4、从业人员应接受晨检。有发热、呕吐、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并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复岗。

5、为创建安全校园,供应商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校园人员进出管理规定,上下班配合学校门卫做好登记,非经允许,不得擅自携带无关人员进入校内。供应商应向学校提供其全体员工名单及人员增减情况。供应商负责将其解聘或离职人员名单及时通知学校,并严禁解聘和离职人员再次入校。

6、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化妆。工作时,不应佩戴饰物。

7、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食品前应进行手部消毒。

8、学校有权对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整改意见告知食堂负责人,中标供应商要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二)现场管理

1、学校提供满足食堂正常运营的基础设备及配套设施,并对合理损耗或已到报废期限的设备进行补充、更换。供应商负责餐厅和厨房设备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必须添置或需要更换的设备,由供应商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供应商可安排购买、安装和使用,相关费用由学校承担。如因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维修或更换设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日常所需的餐具、器具、一次性用品等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3、中标供应商应保持食堂区域标识明晰,原材料、物料、工具用具及个人物品存放整齐。保持窗明几净,干净整洁。

4、服务期内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与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例如:岗位职责、流程规范、食品安全制度、生产安全制度、健康证公示、食品经营许可公示等),并做好省、市、区级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学校予以配合。

5、服务期内,未经学校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食堂经营权、房屋、场地和设备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出借给第三方(中标供应商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等动产除外)。

6、中标供应商负责缴纳食堂运营产生的燃气费、水费、电费。并按学校要求负责食堂范围内所需的防疫、灭蚊蝇、灭鼠、灭蟑螂等消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下水道疏通及油水分离器的维护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应严格实施食堂垃圾分类管理,所形成厨余垃圾应交由符合要求的专业回收公司处理,并由供应商负担回收处理费用。

7、供应商需派人员负责组织食堂内学生就餐时的秩序、纪律、卫生等,学校协助管理。

(三)结算方式及相关约定

1、(1)教职工就餐应当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教师餐由学校按财政拨付的餐费标准以转账方式每月全额支付给中标供应商;(2)学生餐费及教师个人缴纳部分餐费由学校统一收取。采取日清月结方式,结合实际情况,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按学生用餐实际发生额支付上个月学生餐费,如遇特殊情况按实际情况支付。

2、自用水电费、燃气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具体事项以签订合同为准)

3、服务期内厨房设备正常维修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必须添置或需要更换的设备,由供应商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供应商可安排购买、安装和使用,相关费用由学校承担。如因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维修或更换设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服务期内对经营场所的基础设备改动,须报学校审批后方能实施,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服务期满后,中标供应商不得拆除、改动。

5、服务期内除自然损耗、折旧外,中标供应商要保证食堂设施设备的完好;服务期间食堂所有的设施、设备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维修维护。

6、其他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供餐标准

1、供餐模式

①学校配套设施齐全,可满足现场加工制作,师生统一到食堂用餐。

②现学校食堂采用智慧食堂美食广场模式,学生自主选择餐品。即学生家长利用手机平台,线上选餐,学生通过人脸识别/刷卡终端取餐。供应商须具备此类运营模式的承接能力,并提供科学的服务计划。

2、供餐时间:

教职工开餐时间:                

早餐:6:30—7:30          午餐:11:20—12:30

学生开餐时间:

早餐:6:20-6:50

午餐:11:40-12:30         晚餐:16:45—18:40

若无学校通知,供应商不得自行更改供餐时间,如遇学校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供餐时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供应商。

3、用餐人数变化:如遇学校文化活动、学生提前放学、放假及临时性用餐人数增减等情况,学校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中标供应商,以供供应商进行相应准备,避免食材浪费。

4、提供合理的营养搭配餐食:

餐品种类包括营养早餐、基础套餐、营养套餐、盖浇饭、回民餐、风味面食、面条类、各种风味等不少于10种菜品供学生自主选择,菜品搭配营养、科学、健康。供应商应尽可能保证在周期内轮换菜单品种的多样性,菜单可按照菜品的提供情况进行更改(更改前需报学校同意)。

(五)安全管控

1、中标供应商应选用资质齐全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健全合格的供应商库,保证正规渠道采购新鲜、卫生的食材。详细记录供货商进货台账。学校食堂禁止采购和使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形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禁止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禁止采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不得提供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预制菜品;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

2、服务期内中标供应商负责食堂的食品卫生与安全,要保持工作场所的环境、操作规范和出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建立健全食堂整体运营方案。如若因供应商原因发生因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3、中标供应商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断水、断电、断燃气、特殊天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为全体师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用餐环境。

4、中标供应商按规定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柜,留样柜须在监控区域内专人负责、上锁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容器上应当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等信息,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在专用食品留样柜中0℃-8℃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及时更换并做好记录。如有异常,立即封存,备查。

5、中标供应商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制度。依据《沈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做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要求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6、服务期内中标供应商负责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签订合同时还应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学校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服务期内如因中标供应商原因导致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就餐师生身体健康,影响学校声誉,中标供应商须全部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学校有权终止服务合同。

7、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餐厅及后厨环境及设备清洁,定期消毒,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8、中标供应商负责检查后厨、餐厅、库房等食堂各场所工作结束后所有相关设备电源和照明灯都已关掉,所有门都已锁好。中标供应商应制定检查机制,定期对食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安全监测。

9、服务期内中标供应商负责食堂工作人员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如因用电、水、燃气操作不当引起的生产事故,或发生从业人员意外伤亡事故,中标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六)食材采购要求

1、禽肉类: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符合GB 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应执行标准,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最高限量的,表皮白净、毛少或无毛,脂肪洁白有光泽,肉呈鲜红色或玫红色,弹性好,按之速度恢复,表面不粘手,有正常的肉味。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必须经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

2、蛋类:符合卫计委 GB 27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的规定,鸡蛋的质量等级不低于二级大鸡蛋标准,出厂时间在3天内,蛋壳表面干净、完整、坚实,附有一层无光泽的胶质薄膜,手中振摇无声响,包装为定量包装,并有防碎垫板,鸡蛋中不得检出氯霉素,沙门氏菌等物质。

3、畜肉:符合相应执行标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

4、水产类:体表鳞片完整或较完整,不易脱落。体表粘液透明无臭味,具有固有色泽,鳃丝较清晰,色鲜红或暗红,粘液不混浊,无异臭味,眼球饱满,角膜透明或稍混浊,组织有弹性,切面有光泽,肌纤维清晰。虾片、虾皮、银鱼、海米为干货。

5、蔬菜类:不能低于“无公害蔬菜”等级标准。外观要求: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及机械损伤。

6、调味品类:符合相应执行标准。所采购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

7、水果饮料类:果形周正,发育正常,大小均匀,不得有畸形果,皮色正常,网纹清晰,果皮光滑,茸毛正常,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成熟时应有的颜色,果实成熟、质脆、汁多、甜度高、口感好、无生果、过熟果,无明显严重伤害。

8、食用油产品质量要求:大豆油必须经具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验,符合GB/T1535-2017《大豆油》国家标准。

9、奶制品产品质量要求:牛奶/纯牛奶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并且为非复原乳,调制品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并且为非复原乳,供货日期在生产日期7日内。必须经具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验,并出具合格报告。

10、大米必须符合GB/T1354-2018标准,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米虫,干燥,应具备镉、黄曲霉毒素等指标的检测报告。

11、小麦粉应符合相应执行标准,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的内容;松散不结团,粉粒细软滑均匀,有正常光泽,无异味、无结块,并具有检测报告。

12、其他副食品,除以上品类外,其他食堂所需的原材料、一次性用品、劳保用品等中标供应商须确保所供应的原材料质量合格,按原材料品类定期自行抽检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向学校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且检测项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3、根据相关扶贫采购政策,按省市区文件确定的农副产品采购金额预留比例在“扶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开展采购活动。实际比例按照省市区文件要求做适时调整,由中标供应商按扶贫文件要求进行定点采购,所发生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注:以上材料,由中标供应商在正式供餐服务期间按实际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

(七)原料贮存要求

1、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应在贮存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信息。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

2、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3、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墙壁和地面均应在10cm以上。

4、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宜堆积、挤压食品。

★(八)为保证学生用餐的安全性与时效性,供应商应具备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学生配餐的条件,需具有满足本项目需求配套的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职能。供应商需提供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制作场地证明材料(有效的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场地照片等)、餐食制作人员配备清单及配送团队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等)、餐食制作设备清单及照片、配送设备清单、配送车辆及备用车辆清单(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证照片、如为租赁车辆需提供租赁合同)。本条款为实质性响应条件,材料不全按符合性条件不满足处理。详见格式21

★(九)提供配送时效承诺书,格式自拟。

承诺内容必须包括:对配送过程中使用保温或加热的设施或容器,使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h。本条款为实质性响应条件,未提供承诺书或承诺内容与采购需求不符按符合性条件不满足处理。详见格式22

★(十)供应商配合采购人落实《沈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管理的通知》(沈教办函[2020]29号)要求(详见本章附件1),重点落实以下内容:

(1)承诺配合学校做好“控油、控盐、控糖”,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详见格式23

(2)提交培训计划,至少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知识、学生营养健康等内容。保证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每年不少于40小时。详见格式24

(十一)依据《沈阳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5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要求采购“832平台产品遴选表(对口支援地区)”产品。(详见本章附件2)

(十二)本项目管理办法遵照《沈阳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通知》执行。(详见本章附件3)

(十三)满意度调查: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供餐满意度测评,利用微信小程序、第三方APP、调查问卷等方式,组织师生和家长对饭菜质量、品种、价格、卫生、营养等方面进行评价,测评结果报区教育局。测评结果低于85%(调查问卷总计得分与实际发出问卷总分之比),连续整改。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80%的,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详见本章附件4)

★三、商务条款

(一)服务期限:三年(政府采购合同一年一签),提示:每年的合同续签工作在假期完成(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二)服务地点:沈阳市第三十六中学,学校指定就餐地点。

(三)付款方式及条件:(1) 教职工就餐应当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教师餐由学校按财政拨付的餐费标准以转账方式每月全额支付给中标供应商;(2)学生餐费及教师个人缴纳部分餐费由学校统一收取。采取日清月结方式,结合实际情况,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按学生用餐实际发生额支付上个月学生餐费,如遇特殊情况按实际情况支付。

(四)验收标准: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验收程序:由采购人自行验收,如验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视为验收不通过,采购人有权要求服务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五)质量保证期:所有食品原材料及所供应食品须在质保期内(非临界期定义商品)。

(六)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合同约定及时终止合同:

(1)未履行经营服务合同约定的;发生转包、分包经营业务的;擅自更换履约人或违反经营服务合同行为的。

(2)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食数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或每学年师生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80%的。

(3)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或管理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或管理条件的。

(4)与学校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5)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6)经营管理混乱、存在突出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政府采购合同一年一签),提示:每年的合同续签工作在假期完成(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辽宁省财政厅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中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 2.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餐饮服务管理)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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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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