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深泽国顺300MW/1200MWh新型储能电站项目
储能系统设备
编号: FA00000466516
一、采购条件
本次询价采购人为 中交三公局深泽国顺300MW/1200MWh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 。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储能系统设备(物资名称)采购进行公示。
二、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概况:本期配套建设 1 座 220kV 升压站,并通过 1 回 220kV 线路接入辛集 500kV变电站 220kV 侧母线,导线型号为 JL/GIA-2×630 或同等输送容量电缆,占地约 52928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300MW/1200MWh储能电站一座、220kV 升压站一座,配套高低压设备附属生产建构筑物
2.2项目工期:2025.12.25-2026.6.25
2.3项目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新型储能电站项目
三、直接采购适用的情形及说明
直接采购适用的情形:
☑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四、采购商务情况
结算手续办理:货到现场,经甲方清点、数量外观验收合格后,依据签收单,办理当期结算,结算单经甲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甲方支付预付款后,如乙方未履行合同备料排产义务,则甲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乙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2.到货款
所有设备运抵现场经初检合格后,乙方提供合同总价的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或者货到现场三个月内(二者以先到时间为准),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
(1)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即接货单);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5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3%)正本一份。
3.验收款
所有设备运抵现场安装调试运行正常,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如下单据:甲方签发最后一张《预验收证书》后;或者货到现场四个月内(二者以先到时间为准),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
(1)所有合同设备的预验收证书一份;
(4)合同价格5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3%)正本一份。
4质保金
所有设备正常运行无质量问题满1年质保期前的1个月内或者货到现场15个月(二者以先到时间为准),乙方开具10%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质保保函(有效期至质保期结束,4年期,1年1开),保函受益方为深泽县国顺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质保金。
质保保函可按年度开具,但必须在上一年度保函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开具完成下一年度的保函。若乙方届期未完成保函续开工作,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甲方扣除保函项下全部款项。支付方式以( )方式付清。打“√”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 √ )网银转账支付;
( √ )银行票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
( √ )供应链支付工具:E信通、云信等(无追索)。
票据期限:(√)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
甲方支付方式包括现汇、保理(无追索)、银行承兑汇票、E信通、中企云信及供应链金融方式(非人脸识别模式金融产品),乙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视同现金支付,且由甲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乙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若甲方支付6个月内银行汇票,则不承担相关贴息费用)。若业主计量原因,工程款无法及时拨付时,甲乙双方可对适当延迟付款时间进行协商,乙方应给予理解、支持。
五、供应商情况说明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成立,注册本金277321万元,因项目主合同中与业主约定“本合同范围内设备采购(储能系统设备)由发包人招标采购,承包人依据发包人采购结果、发包人指示与相应中标人签订合同。”业主方亦发文对供应商进行指定,选用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合同的供应商。
六、公示期限
2025年12月6日11:00 至2025年12月7日 11:00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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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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