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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水电十六局芗城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商品混凝土采购项目公开询比采购公告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16-25J4-FG0062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电建水电十六局•中南院联合体芗城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工程(EPC+O)总承包项目部(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一批商品混凝土,采购的物资资金使用项目工程款,确保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货款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本项目主要涉及珠里溪流域、恒坑溪流域、溪园溪流域农友溪流域,总面积约 3642 公顷。(一)控源截污工程:1、排水管道排查、清淤、检测工程。2、市政完善及错混接改造工程。3、排水单元雨污分流改造工程。4、漳华路污水管网缺陷修复工程。5、泵站及处理站。(二)河道内源治理工程:1、底泥处置场。2、河道清淤。(三)河道水生态修复工程:1、恒坑溪流域。2、农友溪流域。3、溪园溪流域。(四)生态补水工程。(五)水安全保障工程:1、金康支流整治工程。2、白牌内涝点整治工程。(六)智慧水务工程。

2、采购范围:中国电建水电十六局•中南院联合体芗城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工程(EPC+O)总承包项目部施工所需商品混凝土的供应、装卸、运输和售后服务等。

3、采购数量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预拌非泵送水工混凝土

C30W4

19000

2

预拌非泵送水工混凝土

C20W4

4500

3

预拌非泵送水工混凝土

C20

5200

合计

28700

4、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后起至买方通知结束,具体供货时间以买方提供的月/批次材料计划表中所列交货期限为准。

5、交货地点:中国电建水电十六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中国电建水电十六局•中南院联合体芗城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工程(EPC+O)总承包项目部指定施工现场。

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采购文件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规范)

7、其他:本次采购数量仅为估算量,以实际工程需求供应,由于工程实际供应数量增加或减少采购人不对合同签订单位进行任何补偿。合同签订单位接到采购单位《材料供应计划》后24小时内,按要求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和数量供货。若合同签订单位供货不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则由采购单位另行采购,由此造成的材料差价及工程损失均由卖方全部承担。

8、本次采购完成后,由采购人与成交单位签订合同。

9、结算及付款方式:

 9.1商品混凝土结算单价:

结算单价=信息价×(1+浮动百分比)

信息价为《漳州造价网》(网址:http://www.zzszj.cn/index.asp)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系统中公布的当月漳州市各种规格相应商品混凝土材料含税信息价。

9.2.结算周期:以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9.3卖方凭买方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送货单等,至少一式四份)和《收货清单》(一式三份),以检验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数量为结算数量,在次月20日前到买方处办理《材料结算单》。

9.4付款方式:无预付款,每月20日为对账结算日(结上月材料)。结算后一个月内,卖方持《材料结算单》,并以检验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数量为结算数量办理结算收款手续。在卖方提供了经买方财务部门认可的国家正式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买方收到当月业主计量工程款后,买方在收到发票后60日内将当期结算金额80%的货款以电汇转账或金融工具支付(包括不限于电建融信、建行E信通、农行E账通、中行融易信、工行云链、招行付款代理、信用证、承兑汇票等供应链支付方式)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卖方。

9.5质保付款:剩余的20%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120天(自卖方向买方办理完当期结算之日起算),在质保期满后30天内,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保修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无息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卖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价款支付过程中如出现未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况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卖方不得以此为由向买方索赔或停止供货或要求涨价。

9.6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13%。

9.7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9.7.1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前,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买方财务人员查验无误或认证成功,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卖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卖方需依法向买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9.7.2因卖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买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卖方需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免除卖方继续按照买方要求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9.7.3卖方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货物、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卖方需依法向买方重新开具发票,同时卖方需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9.7.4卖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买方需协助卖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9.7.5卖方应当按照下列信息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方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买方统一社会代码:91350000158141268N

买方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82号

买方开户行: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买方账号:35001002406050005873

买方联系电话:0591-87812209

9.7.6卖方若采取分批交货的,卖方应在每批货物到货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其他:本合同采用含税综合交货单价计价,税率为3%或13%(采用一票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的,则对于新增值税税率生效后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双方同意在不含税综合交货单价的基础上,根据变更后的税率调整计算后续货款的含税综合交货单价(含税价=不含税价格+变更后税额)。

11、验收标准:

11.1当混凝土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卖方技术人员见证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及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对混凝土的数量、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11.2卖方每批次供应的混凝土,应随第一车混凝土将该批次混凝土开盘检定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买方。

11.3买方需现场检验塌落度的,应在运输车到达工地后及时安排具有检验资格的技术员按相关操作标准完成坍落度抽样检验。如混凝土坍落度未能达到施工要求,卖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买方超时完成或主动放弃检验视为认可混凝土塌落度达到施工要求。

11.4商品混凝土数量以到达现场的双方实际签收的小票为准,并由卖方汇总制成日结单,以电子档形式发送至买方项目部结算员。根据签收的小票与日结单作为结算依据。

11.5卖方混凝土产品质量以买方和买方工程第三方检测单位抽检验收强度的合格报告为准。

 12、资料要求:每批进场商品混凝土提供当天配比单和对应28天后的强度质量证明保证书。

 13、卖方在履约过程中,不得以节假日休假或枯水期、台风季、雨季、高温天气、春节期间造成原材料涨价等非自然灾害原因,对买方提出断供、故意迟供及调价等情况,期间卖方不得再另收取其他费用或另增加措施费等直接和间接费,卖方应提前做好谋划为保供作出相应措施。如出现该情况,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及按照响应人管理规定作出永不录用或限制投标等相应处罚,其期间因卖方断供、迟供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如窝工、停工、处罚罚款、社会影响、地方政府和我司市场营销板块等损失情况,卖方应承担一切相应责任及经济赔偿。

三、响应人资格要求

响应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响应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提供有效期内《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2、响应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代理商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注册资金在500万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3、响应人应具有商品混凝土的供货业绩,2022年1月至今的供货合同不少于2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50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4、响应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响应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纳税信用评级至少为B级。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采购,获得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采购。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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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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