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公资采202609号】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医技楼设施配套和补充购置设备项目(病床一批)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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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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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编号:平采招标-2025-171 | |||||||||||
| 2、项目名称: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医技楼设施配套和补充购置设备项目(病床一批)项目 |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 4、预算金额:1,009,100.00元 | |||||||||||
| 最高限价:1009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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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 5.1、采购范围: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护理部243张病床、7张小童病床的采购、安装及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5.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5.3、交货地点: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5.4、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完成包括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等实施工作,使设备进入良好运行阶段) 5.5、质保期:1年。(质保期自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5.6、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制造、验收合格标准。 5.7、标包划分:一个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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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合同履行期限:同交货期限 |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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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3.2、供应商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除外);供应商为境内生产企业投标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须具有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 3.3、投标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9 号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依法免于注册或备案的,提供依法免注册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3.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的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8、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9、供应商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提供资料真实有效承诺书,并承担因就提供虚假资料随时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注:1、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如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保留査询及考察供应商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权利,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上报行政监督部门并予以处罚。 4、按照财库〔2016〕125号文,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投标供应商信用情况,如有不良情况,按无效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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