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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夏明珠宾馆有限公司冰鲜、冻品类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北京华夏明珠宾馆有限公司冰鲜、冻品类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 HBGKXJ-HXMZ-2512B-2 )

一、采购条件

本项目为北京华夏明珠宾馆有限公司冰鲜、冻品类采购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采购人为北京华夏明珠宾馆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采购方式为询价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采购范围

项目概况:拟对北京华夏明珠宾馆有限公司冰鲜、冻品类产品进行采购,采购预算为全年预估采购金额含税1500000元。

合同期限:满足(1)或(2)任一条件合同即告终止:(1)一年服务期限届满;(2)合同期内累计总采购总额(含税)达到合计预估采购额。

供货时间:供应商须根据使用单位的通知订购品种和数量,24小时内送货,具体送货时间以使用单位通知时约定为准,由使用单位指定负责人验收过秤记录。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使用单位可退货或换货(由于产品质量而造成顾客发生安全事故时,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责任)。

供货地点:每日根据采购人约定时间将订单货物配送并码放至指定地点。

采购范围:冰鲜、冻品类产品,详见供货清单。清单品种为年度预估采购产品,不代表采购人承诺的采购产品品类。实际采购数量以服务期内实际入库数量为准,采购人有权对各产品的品种、订货数量进行调整。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合法存续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须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需包含本次采购物品类别。食品生产企业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2、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项目投标。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

3、须提供近三年(2022年12月1日至投标/询价截止时间止)不存在食品安全或食品质量等相关的行政处罚承诺函,同时还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行政处罚查询截图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报告(查询结果导出报告,页面带水印,非截图)。查询时间范围应为本项目询价公告刊登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查询结果须无食品安全或食品质量等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没有食品安全或食品质量等相关的违法信息;

4、近三年(2022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为止)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须出具查询结果截图;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须出具查询结果截图;供应商及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未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须出具供应商及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截图;

5、须提供以下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1)能够承诺没有下列情形:在最近三年内(2022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受到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2)近三年(2022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被国铁集团、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信用评价结果(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纳入黑名单)企业。

(3)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与本项目的其它响应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②与本项目的其它响应人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

③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④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⑤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的关系;

⑥不同响应者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询价事宜;

⑦不同响应者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呈规律性差异;

⑧不同响应者的响应文件互相混装;

⑨不同响应者的投标/询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批检证明标明的生产日期(批次)或产品合格证明与实际到货的产品生产日期(批次)一致,检验依据的执行标准现行有效。

①所投所有产品符合国家及京津冀地区相关规定要求;②能及时更新所投产品及外包装相关资质和第三方检测报告。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其他要求

(1)所投产品均具有完整且有效的第三方型式检测报告;该型式检测报告可确保检测项目齐全且报告本身合法有效(任意一种种类或产品);

(2)所投产品批检证明标明的生产日期(批次)或产品合格证明与实际到货的产品生产日期(批次)一致,检验依据的执行标准现行有效(以承诺为准);

(3)预包装产品外包装应该符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要求(以承诺为准)。

(4)须提供所投产品近2个月内某次销售出货抽检农残检测报告(任意一种种类或产品)。

注:以上要求必须同时满足,所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有效,且与供应商主体一致,如果需要提供的相关证件需要年检的,请确保提供的文件复印件已年检合格,否则在评标时做废标处理。以上要求提供的所有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文件中涉及要求查询截图或报告等网上可公开查询或下载的,如未提供截图、报告的或提供截图、报告不全的,均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四、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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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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