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004592
项目编号: NXBS-2025-ZC070
项目名称: 宁夏医科大学雁湖校区新建13、14号学生宿舍楼供暖制冷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元): 710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7100000.00元
采购需求:
|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
| 宁夏医科大学雁湖校区新建13、14号学生宿舍楼供暖制冷服务项目 | 雁湖校区13、14号学生宿舍楼供暖制冷系统接入项目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5 | 宁夏医科大学雁湖校区新建13、14号学生宿舍楼供暖制冷服务项目,具体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 7100000.00 | 7100000.00;(1420000.00元/年) |
| 数量合计: | 5 | 预算合计: | 7100000.00 |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属于建筑业。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注: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证明材料;(7)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8)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