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大岗山水利枢纽工程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综合咨询服务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余市大岗山水利枢纽工程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综合咨询服务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分宜县渠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该项目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综合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本工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大岗山水利枢纽位于袁河右岸一级支流松山河(又称新祉河)中上游河段,坝址距分宜县城约25km,距新余市区约41km,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52.0km2,正常蓄水位159.50m,总库容5000×104m3,是一座以供水为单一任务的中型水利枢纽工程。水库建成后,将作为分宜县城区和周边7个乡镇的供水水源。
2.2 建设地点:分宜县钤山镇、分宜镇。
2.3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通过为止。
2.4 招标控制价: 248 万元。
2.5 标段划分:1个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综合咨询服务标。
2.6 招标内容及范围:
2.6.1环境保护综合咨询
环保保护综合咨询工作内容包括环境监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保管理服务(宣传教育及技术培训,配合应对各级监督检查)等综合咨询服务内容。
(1)环境监测
根据已批复的相关文件和有关规范的要求,对工程项目施工期及运行初期进行环境监测直至通过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监测内容包括水环境影响、生态环境影响、空气、声环境、固体废弃物影响、人群健康影响、移民安置影响等内容,编制监测方案,开展监测与分析及项目的监测相关报告的编制,根据监测结果协助招标单位完成整改工作,以及完成有关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配合协助工作。
(2)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2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验收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相关报告编制并通过验收;受招标单位委托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材料申报与网上公示工作。
(3)环境保护咨询服务
根据环评报告和批复、环保设计中涉及的生态环保技术与环保工程措施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并督促责任单位实施,并形成相应成果、资料及台账;协助招标单位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环境类的督察(稽查)、检查等工作;协助招标单位对生态环保各参建单位提供的技术成果进行技术审核或复核,确保环保工作通过督察(稽查)、检查。
2.6.2移民安置实施咨询
导(截)流、下闸蓄水、竣工三个阶段验收咨询服务,下闸蓄水和竣工技术验收服务。服务内容含导截流阶段、下闸蓄水阶段、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咨询,制定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方案,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报告》,协助完成验收计划制定、实施情况查验、档案检查、专项验收、验收报件准备、办理验收组织与会务工作。完成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技术验收、竣工移民安置技术验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信誉要求: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需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结果并加盖单位公章,查询结果(信用信息报告)记录截图时间为开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有效,未按要求提供查询结果或经查询被“失信中国”网站列入失信主体的,不得参与交易活动;
(4)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取消、暂停江西省水利工程投标资格状态;
(5)项目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方)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或生态环境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按《关于印发江西省非国有企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赣建人〔2022〕5号规定,非国有企业水利专业技术职称不予认可)。
(6)其他要求: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投标处理。②委托代理人及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③新余市大岗山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超过两家(一家环境保护综合咨询单位,一家移民安置综合咨询单位)。联合体牵头方必须是移民安置综合咨询单位,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同时另外单独参与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须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并且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以及责任与义务。
4. 资格审查办法
本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合格制(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资格审查办法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