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506-JSWZ-C2026-0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金庭镇河道水质长效修复总磷消劣技术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6-01-08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更正事项一:
第四章采购内容(六)服务内容及要求中
原内容:
“6.治理措施必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效果持久稳定。核心考核指标为:通过持续的水质监测,使河道水体总磷(TP)浓度稳定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水限值,即TP < 0.4 mg/L(以相关部门检测结果为准),从而使其脱离“劣V类”水质类别,并为其他水质指标的同步改善奠定基础。”
现更正为:
“6.治理措施必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效果持久稳定。核心考核指标为:通过持续的水质监测,使河道水体总磷(TP)浓度稳定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水限值,即TP < 0.4 mg/L(以相关部门检测结果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从而使其脱离“劣V类”水质类别,并为其他水质指标的同步改善奠定基础。”
更正事项二:
第五章合同及主要条款(五)款项支付内容中
原内容
“合同生效后,在服务期内按月支付。单条河道未通过水体总磷(TP)浓度未达到考核要求,扣除当月相应服务费。”
现更正为:
“合同生效后,在服务期内按季度支付。单条河道未通过水体总磷(TP)浓度未达到考核要求,扣除当月相应服务费。”
更正事项三:
第五章合同及主要条款(八)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内容中
原内容:
“1.连续三个月所有河道水体总磷(TP)浓度未达到考核要求(TP<0.4mg/L),合同终止。”
现更正为:
“1.甲方每个月对每条河道进行考核,若单条河道水体的总磷(TP)浓度连续三个月未达到考核要求(TP < 0.4mg/L),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其他单位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更正事项四:
第五章合同及主要条款(六)违约责任内容中
删除“3.如服务合同到期后乙方未完成交接手续,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
更正事项五:
第五章合同及主要条款(六)违约责任内容中
原内容:
“6.达不到项目规定的要求,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超期30天内,每天扣合同金额的0.5‰;累计超期30天,甲方有权终止执行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现更正为:
“5.达不到项目规定的要求,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超期30天内,每天扣合同金额的0.5‰;累计超期30天,甲方有权终止执行合同。”
更正日期:2026-01-12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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