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CG2025-1105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庄河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49.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国家税务总局庄河市税务局所需的禽畜肉类、蛋类、奶类、水产品类、鲜蔬果及其他类食材,含相应配送。(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注:
1.本项目中投标人不能只对个别品目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2. 本项目采用按品类【各品类年度采购预算①禽畜肉类36万元、②蛋类10.72万元、③奶及其乳制品类12.04万元、④水产品类23.55万元、⑤蔬菜、水果类39.09万元、⑥其他食材(以上类别除外产品)27.6万元】分别以折扣率形式进行报价。投标人参考各品类采购预算进行折扣率报价,按实际采购情况可能进行调剂。
最高限价:100%(以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本项目以折扣率报价,投标人应在定价依据基础上,同时结合产品价格、运输、装卸、售后服务、搬运费、税金等情况进行报价。0%<折扣率<100%,如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对完成该项目发生的全部报价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人工费、管理费、设备费、软件费、场地费用、培训费、风险责任金、工具器材、损耗品及材料、税费、代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并逐一提供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①人员工资明细表及银行工资转帐凭证;②管理费;③设备、软件购买(或租赁)合同及发票;④自有场地的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发票;⑤以往同类服务项目的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或交易发票)。注:上述罗列的费用,如实际并未发生,则无须提供对应的成本分析及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应提供说明。
合同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生效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需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仅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应包括本次采购项目中除食用农产品外的全部供应品类。注:截至开标当日评审之前,经“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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