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工务段关于氧气、丙烷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qdgwd2026clk-005)
1. 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工务段关于氧气、丙烷采购项目采购人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工务段,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氧气、丙烷采购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氧气600瓶(40L/瓶)、丙烷200瓶(15kg/瓶),运输600趟,划分3个包件:
包件1(氧气200瓶、丙烷70瓶,运输200趟):烟台线路车间、莱阳线路车间、莱西客专线路车间、大季家线路车间、莱州高铁线路车间、烟台南客专线路车间、威海客专线路车间、乳山南高铁线路车间管辖,涉及烟台市(福山区、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威海市(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
包件2(氧气100瓶、丙烷30瓶,运输100趟):青岛线路车间、城阳线路车间、红岛线路车间、莱西客专线路车间、青岛西线路车间管辖,涉及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
包件3(氧气300瓶、丙烷100瓶,运输300趟):胶州线路车间、蓝村线路车间、诸城线路车间、黄岛线路车间、青岛西线路车间、城阳线路车间、红岛线路车间、莱西客专线路车间管辖,涉及青岛市(即墨区、胶州市、西海岸新区、莱西市),潍坊市(高密市、诸城市),日照市(五莲县、莒县)。
2.2货款结算时氧气、丙烷单独结算,运输费用单独结算。
2.3技术参数:1.氧气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 3863-2008》,纯度≧99.2%。
2.丙烷标准:必须符合产品标准《HB/T 3661.2-1999》,纯度≧98%。
3.瓶体必须在检验使用有效期内,附带瓶圈及瓶帽,瓶体应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无定检钢印或无法识别的气瓶拒绝使用。
4.瓶嘴气阀安全胶圈齐全,瓶身、瓶嘴无油污,气瓶的瓶阀、手轮、瓶帽和防震胶圈等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每支气瓶必须配备两个符合标准的防震圈,其厚度和宽度断面尺寸应为30mm×30mm,防震圈的安装位置应安装在距气瓶上、下两端各200mm-250mm左右。
5.中标厂家有能力(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等资质)使用特种运输车辆将气瓶运送至我方指定作业地点,满足4个不同地点同时运输的能力,并待我方使用完毕后,将气瓶回收运走。
6.结算标准:现场焊接2个头结算1瓶氧气、焊接6个头结算1瓶丙烷。同一个天窗时段运送至铁路同一个栅栏门结算一次运费,日常焊轨组练兵使用等其他用途,非运送至铁路线路使用的不结算运费,仅按瓶结算气费。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报价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3.1.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货款结算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1.2本次采购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除需提供质保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还需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对本次招标产品的授权委托书及所投产品的质量保证书。投标人需具备有效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是制造商的,需具备有效期内《气瓶充装许可证》,投标人是代理商的,需提供有效期内《气瓶充装许可证》或提供所代理的制造商的有效期内《气瓶充装许可证》;投标人应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国家关于危化品运输相关规定要求运输至我方指定作业地点,并待我方使用完毕后,将气瓶回收运走。代理商须取得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提供代理产品生产企业相关资质。
3.1.3供应商需在报价文件中提供以下内容:
(1)供应商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查询方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2)供应商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方式: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3)近一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应无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查询方式: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4)供应商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查询方式: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5)应提供“国铁采购平台”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通报(http://cg.95306.cn/baseinfor/public/supplierList?identification=05)查询结果截图。
以上信息需打印网站查询结果的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3.1.4投标文件中承诺:“投标人的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济南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招标人的一般工作人员,未聘任济南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招标人的一般工作人员担任高级职务、业务代表”,评标时,发现投标人违反前述资格要求和承诺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书面合同前,发现中标人违反前述资格要求和承诺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3.1.5本次采购所有包件不得转包或分包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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