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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新型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建设项目(海城镇长埔村)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441521-2025-0270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海丰县新型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建设项目(海城镇长埔村)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1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海丰县新型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建设项目(海城镇长埔村)):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采购人研究决定正式终止本项目原采购流程。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代理机构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海丰县附城镇鹿景小区B栋18号群英商厦7楼701室(自主申报),更正为: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鹿景小区B栋18号群英商厦7楼701室(自主申报)。

原公告的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本次采购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规定,按照成交总金额以差额定率累进法计费方式在成交通知书发出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更正为:/。

原公告的合同包1(海丰县新型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建设项目(海城镇长埔村))中标状态:中标,更正为:未中标。废标原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采购人研究决定正式终止本项目原采购流程。。

原公告的合同包1(海丰县新型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建设项目(海城镇长埔村))代理服务费金额:3.565600(万元),更正为:0.000000(万元)。

原公告的合同包1(海丰县新型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建设项目(海城镇长埔村))代理服务费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更正为:无。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1月26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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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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