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第四期基站光伏发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PDI-SF-2026-00602】),招标人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招标内容: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基站光伏系统光伏组件、电源设备,预计规模为在3234个基站上建设光伏发电系统,预计总装机容量约为16170KWp。
标包1光伏组件:16170KWp,涉及全省14地市;
标包2光伏电源:光伏电源设备,预估数量3234套,涉及全省14地市。
具体采购清单如下。
| 标包 |
份额 |
产品/服务名称 |
预估数量 |
单位 |
税率 |
预估不含税单价(元) |
预估不含税总价(元) |
预估含税单价(元) |
预估含税总价(元) |
| 标包1 |
份额1 |
光伏组件 |
9702 |
KWp |
13 |
1100.00 |
10672200.00 |
1243.00 |
12059586.00 |
| 份额2 |
光伏组件 |
6468 |
KWp |
13 |
1100.00 |
7114800.00 |
1243.00 |
8039724.00 |
|
| 标包2 |
份额1 |
光伏适配器 |
15524 |
台 |
13 |
192.00 |
2980608.00 |
216.96 |
3368087.04 |
| 汇流箱-8 |
1553 |
台 |
13 |
1800.00 |
2795400.00 |
2034.00 |
3158802.00 |
||
| 汇流箱-16 |
389 |
台 |
13 |
2300.00 |
894700.00 |
2599.00 |
1011011.00 |
||
| 份额2 |
光伏适配器 |
10349 |
台 |
13 |
192.00 |
1987008.00 |
216.96 |
2245319.04 |
|
| 汇流箱-8 |
1035 |
台 |
13 |
1800.00 |
1863000.00 |
2034.00 |
2105190.00 |
||
| 汇流箱-16 |
259 |
台 |
13 |
2300.00 |
595700.00 |
2599.00 |
673141.00 |
||
| 合计 |
28903416.00 |
32660860.08 |
1.2交货期:标包1、2自接到买方发出采购订单之日起15日内全部送达施工指定地点,并提供指导安装服务。
1.3 本项目预估不含税金额:28903416.00元,含税:32660860.08元;
1.4 交货地点:辽宁省14个地市;
1.5 本项目标包划分如下:
| 标包划分 |
份额划分 |
份额比例 |
预估含税金额(元) |
实施区域 |
兼投兼中原则 |
| 标包1 |
份额1 |
60% |
12059586.00 |
全省 |
兼投不兼中,按标包序号从小到大顺序进行评审,在优先评审标包中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自动失去其他标包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
| 份额2 |
40% |
8039724.00 |
|||
| 标包2 |
份额1 |
60% |
7537900.04 |
||
| 份额2 |
40% |
5023650.04 |
1.6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限价为光伏组件,不含税单价1100元;光伏适配器,不含税单价192元;光伏电源汇流箱-8,不含税单价1800元;光伏电源汇流箱-16,不含税单价2300元;投标人投标报价有高于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7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12月止或下次招标采购结果生效时间止,二者已较晚时间为准。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3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4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5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三(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
2.6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7业绩要求:
标包1须提供在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同类业绩(同类项目业绩是指光伏组件销售业绩);
标包2须提供在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同类业绩(同类项目业绩是指光伏汇流箱、适配器设备的销售业绩);
注: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如下:(1)如为合同,需要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证明材料应清晰有效;(2)如为框架协议,需要提供框架协议标的页、框架协议签字盖章页、供货订单(包括系统订单),如该框架协议没有供货订单,可提供甲方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甲方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须体现甲方公章或合同章或采购管理部门章或使用部门章),时间以订单签订时间为准,业绩累计金额以实际订单的累计金额为准,证明材料应清晰有效;(3)投标人提供的每个合同或每个框架协议至少需配套提供一张合同对应的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否则不予计取。
2.8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三年)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五年)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五年)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列入中国铁塔全国级/辽宁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公司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工程物资-新能源供电系统或全品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辽宁省供应商黑名单”,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
(11)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披露的公司注册电话、注册邮箱、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一致。(若发现投标人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存在一致情况时,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提供的说明不足以证明一致情形的合理性或未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招标人有权否决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的投标或划分标包项目的同一标包的投标)。
2.9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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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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