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新建智能化仓库项目
新建智能化仓库项目(项目名称)新建智能化仓库项目(标段名称)施工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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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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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招标项目新建智能化仓库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镇经开审批发备[2025]291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江苏索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其他 (资金来源)。项目建设采用自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新建智能化仓库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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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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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初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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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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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建设地点:镇江经开区大港临江西路35号 | ||||||||||
| 3.2 工程规模:造价约2990万元 | ||||||||||
| 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合格 | ||||||||||
| 3.4工程类别和技术复杂程度 | ||||||||||
| 3.4.1工程类别:大型 | ||||||||||
| 3.4.2技术复杂工程: | ||||||||||
| 3.5标段划分、标段合同估算价以及招标范围: | ||||||||||
| 3.5.1本次招标共划分1个标段,相应内容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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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2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上述标段中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可以中1个标段。 | ||||||||||
| 3.6是否属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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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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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 ||||||||||
| 4.1.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 4.1.2 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 ||||||||||
| (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 | ||||||||||
| (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注册资格、专业及等级:[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 | ||||||||||
| 4.1.3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 ||||||||||
| 4.1.4 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应取得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 ||||||||||
| 4.1.5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 ||||||||||
| 4.1.6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
|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 ||||||||||
|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 ||||||||||
|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 ||||||||||
| (5)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 ||||||||||
|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 ||||||||||
| (7)处于财产被冻结,导致不具备履行本次招标项目能力的; | ||||||||||
| (8)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 ||||||||||
| (9)在投标截止当日,本次招标所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 | ||||||||||
| (10)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
|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4.1.7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未被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关于公布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限制市场准入及通报批评企业和人员名单的通知》(苏清办〔2024〕12号)以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关于公布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限制市场准入及批评提醒企业和人员名单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中列入限制市场准入企业和人员名单;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已解除限制市场准入状态的,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 ||||||||||
| 4.2 资格审查可选条件: | ||||||||||
| ?4.2.1?投标人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投标人自2021年2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房屋建筑工程(含新建、扩建)的施工业绩(不包含改建、改造、加固、构筑物等)。 ①、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非招标项目为建设单位出具的直接发包证明)和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 ②、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加盖公章(不包括类似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各类项目部、各类业务部门等形式的业务用章和业务部门用章);如类似工程业绩无监理单位的,请同时提供该类似工程的建设单位出具的未委托监理的证明或者该类似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③、工程造价以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证明)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中载明的金额为准,如上述文件中载明的金额出现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中载明的金额为准;如竣工验收证明中未载明金额,则以施工合同中载明的金额为准;如施工合同也未载明金额,则以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证明)中载明的金额为准。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材料需能明确反映上述类似工程业绩的竣工验收时间、工程造价等指标; ④、如上述资料不能反映项目特征和要素,则还应提供有效的业主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认可; (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人业绩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1)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2)合同履行时,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的;(3)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4)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4.2.2自2024年3月4日以来(近2年内,自投标截止时间向前倒推2年),投标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4.2.3自2025年3月4日以来(近1年内,自投标截止时间向前倒推1年),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
| 4.3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4.4 各类保证金要求: | ||||||||||
| 4.4.1 投标保证金要求:本工程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500000元 ;投标保证金允许多种形式提交,详见招标文件正文附件。 | ||||||||||
| 4.4.2 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中标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中标合同金额的 /% 为履约保证金;招招标人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中标合同金额的 /% 为工程款支付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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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标入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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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评估法;评标入围在初步评审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下列评标入围条件和方法,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 ||||||||||
| 5.1 评标入围条件:初步评审合格及满足评标入围条件。 | ||||||||||
| 5.2 评标入围方法(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 ||||||||||
| 5.2.1 评标入围方法采用全部入围法: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第一阶段详细评审程序。 | ||||||||||
| 5.3 未入围评标的投标人,不再参与后续的评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 ||||||||||
| 5.4 评标结束后,评标入围结果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重新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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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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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大型及以上工程) | ||||||||||
| 本工程采用“ 综合评估法 ” 的评标方法,本评标办法总分为 100分,其中投标报价 84 分,施工组织设计10分,投标人业绩2分,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4分,投标报价合理性 分。 | ||||||||||
| 评标分两个阶段进行。 | ||||||||||
| 第一阶段: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和评标入围后,第一阶段详细评审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按照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评标。 | ||||||||||
| ① 按照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得分相同的单位并列排序;投标人得分家数超过12个及以上的,取前9名;投标人得分家数为9—11个的,取前7名;投标人得分家数为8个及以下的,取前5名;投标人得分家数少于5个的,则全部进入第二阶段评标。投标人得分未进入上述规定名次的,不再进入第二阶段详细评审。②取定投标人时,因得分相同并列排序的,同时进入第二阶段。因得分相同并列排序的情形,不受取定人数的限制。 | ||||||||||
| 第二阶段:公布第一阶段评审情况,宣布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入围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文件进行第二阶段评审。 | ||||||||||
| 第一阶段评审结束后,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不因任何情形而重新确定;第二阶段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因无效投标导致投标人数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再递补。 | ||||||||||
| 第一阶段详细评审: | ||||||||||
| 6.1 施工组织设计(10分,≤18分): | ||||||||||
| 6.1.1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以下评审要点进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不包含第(3)项篇幅扣分和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 | ||||||||||
| 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以下简称“答辩”)按照等级梯度评分。评标委员会对答辩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差4个等级梯度进行评分,其中“优秀”档得分为答辩标准分值×0.9(含)以上,“良好”档得分为答辩标准分值×(0.6(含)~0.9),“中等”档得分为答辩标准分值×(0.3(含)~0.6),“差”档得分为答辩标准分值×0.3以下,未作答为0分。 | ||||||||||
| 6.1.2 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 ||||||||||
| 6.1.3 篇幅要求: | ||||||||||
| 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篇幅要求如下,每超过1页的,扣 0.01分。 | ||||||||||
| 6.1.4 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要求: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要求采用书面方式回答,答辩采用暗标评审。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需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在2026年3月4日13时30分前抵达交易中心并签到,逾期到达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答辩。签到完成后直至答辩结束,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离开答辩现场,各投标人及相关人员需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 ||||||||||
| 6.1.5 评审要点: | ||||||||||
| (1)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1分)(≤5页); | ||||||||||
| (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1分)(≤5页); | ||||||||||
| (3)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1分)(≤10页); | ||||||||||
| (4) 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1分)(≤15页); | ||||||||||
| (5)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1分)(≤10页); | ||||||||||
| (6)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2分)(≤25页); | ||||||||||
| (7) 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采用暗标形式);(2分) | ||||||||||
| (8)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1分)(≤10 页); | ||||||||||
| 第二阶段详细评审: | ||||||||||
| 6.2 投标报价 (84分,≥75分): | ||||||||||
| 6.2.1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
| 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公证机构从以下 方法一,方法二;中随机抽取一种。 | ||||||||||
|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 | ||||||||||
| 评标基准价=A×K,K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公证机构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 96%、97%、98% ; | ||||||||||
|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 | ||||||||||
| 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 | ||||||||||
| Q2=1-Q1;Q1的取值范围为: 65%、70%、75%、80%、85%; | ||||||||||
| K1的取值范围为: 96%、97%、98%;Q1、K1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公证机构随机抽取确定。K2的取值为: 90%; | ||||||||||
| 6.2.2 投标报价分值计算: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分84分,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的分值,每偏高1%扣 0.9分,每偏低1%扣 0.6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
| 6.2.3 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 ||||||||||
| 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 6.2.4 未入围第二阶段评审的单位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 | ||||||||||
| 6.3 投标人业绩(2分,≤2分) | ||||||||||
| 投标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2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房屋建筑工程(含新建、扩建)的施工业绩(不包含改建、改造、加固、构筑物等)加2分。 ①、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非招标项目为建设单位出具的直接发包证明)和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 ②、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加盖公章(不包括类似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各类项目部、各类业务部门等形式的业务用章和业务部门用章);如类似工程业绩无监理单位的,请同时提供该类似工程的建设单位出具的未委托监理的证明或者该类似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③、工程造价以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证明)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中载明的金额为准,如上述文件中载明的金额出现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中载明的金额为准;如竣工验收证明中未载明金额,则以施工合同中载明的金额为准;如施工合同也未载明金额,则以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证明)中载明的金额为准。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材料需能明确反映上述类似工程业绩的竣工验收时间、工程造价、项目负责人等指标; ④、如上述资料不能反映项目特征和要素,则还应提供有效的业主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加分; | ||||||||||
| (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1)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2)合同履行时,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的;(3)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4)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 ||||||||||
| 6.4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4分) | ||||||||||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得分根据投标截止时市住建局网站公布的当时段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等级折算相应信用得分,信用等级A级得4分,B级得3.2分,C级得2.4分,D级得1.6分,E级得0分。 | ||||||||||
| 备注: | ||||||||||
| (1)投标截止时,市住建局网站公布的当时段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无投标人信用评价数据的,信用评价得分为0分; | ||||||||||
|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信用得分按照联合体各成员中最高等级折算得分计算。 | ||||||||||
| 6.5 投标报价合理性( 分,≤1分) | ||||||||||
| 6.5.1 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的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各子目综合单价下浮 %乘以权重系数%(50%及以上),加所有进入第二阶段详细评审的评标价中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剔除最高投标限价中相应价格正负20%的综合单价)乘以权重系数 %(50%及以下),确定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价值。 | ||||||||||
| 6.5.2 将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进行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该子目的合价金额超过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 %(一般为评标价的0.5%-1%)的,有一项扣0.1分,最多扣1分。 | ||||||||||
| 6.5.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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