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TGZC2026-01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普通护理病床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2月2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4.1 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现更正为: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4.1 异常低价审查规则
一、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的65%,即投标(响应)报价< 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的65%,即投标(响应)报价< 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65%,即:投标(响应)报价<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过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无法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2月26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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