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变更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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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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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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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的“供应商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评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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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分内容:
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类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的,每提供1个证书得20分,最高得60分;投标人具有政务系统类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的,每提供1个证书得20分,最高得100分。本项最高得100分。
(二)评分依据:
1.要求提供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产权(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得分依据。
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3.政务系统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指产品名称包含政务字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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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分内容:
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类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的,每提供1个证书得20分,最高得60分;投标人具有政务系统类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的,每提供1个证书得20分,最高得100分。本项最高得100分。
(二)评分依据:
1.如为自有,提供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扫描件(著作权人或专利权人需为投标人);如为租赁/购买,提供购买或租赁的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扫描件(著作权人或专利权人需为出售/出租方)和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租赁证书需同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租赁证书如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到期,将续期至本项目服务期限止。
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3.政务系统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指产品名称包含政务字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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