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2026-2027年度厦门地区所属单位或项目(沥青混凝土)框架协议采购
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CR1110-JC-2025-93
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为提高整合市场资源的能力,为公司所属施工项目提供采购服务和保障,遵循整合物资资源达到最优价格和服务的原则,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对公司承建和拟建的厦门地区所属单位或项目工程施工所需沥青混凝土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意向的供应商参与。
1.公司概况、采购范围
1.1公司概况:
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系中铁十一局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0亿元,施工项目遍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主要分布在辽宁、北京、天津、山东、山西、湖北、江苏、浙江、四川、广东、广西、深圳等地。厦门地区在建及拟建工程项目2025年11月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所需采购的沥青混凝土实行集中采购,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1.2采购内容:
1.2.1物资品种、包件划分详见采购公告及附件1《采购物资包件清单》。
1.2.2本次框架协议采购各包件内采购数量不作为实际供应依据,仅针对供应商报价及评审需要,具体以所属单位实际需求为准。
1.3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4采购范围:协议有效期内,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地区项目,通过“二次竞价”选定供应商,签订框架采购协议。各供应商入围报价作为实际采购“二次竞价”报价上限,结算按实际供应数量。
1.5采购单位发布采购结果公示前,有权组织相关人员对评市委员会推荐的框架协议入围候选人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生产厂家需予以配合和协助。被推荐并通过考察的入围候选人,采购单位确定其为入围供应商。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2许可和认证要求:无。
2.3生产能力:投标产品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4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资金状况良好,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应提供连续两年度(2022年、2023年或2023年、2024年)财务报告或相关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2.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须提供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2023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不少于2份;
2.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内(2023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三年内(2023年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1年不得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不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物资供应商名册》范围内;在国铁采购平台无不良行为记录。
2.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④质量要求:供应商提供材料质量必须满足项目所在地区项目施工相关质量的各项要求,材料现场随机取样检测,抽检不合格产品无条件退场);必须配合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的原材抽检工作。因产品不合格产生的相关检测费,给招标人造成的退货损失、工期延误损失均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