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1.1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已批准建设。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东安科技园。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采购人所需商品混凝土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石庄镇绥江路1号,项目占地面积80亩,一期厂房占地面积24000㎡,室外堆场46000㎡。具有国内先进的自动化生产线1条,固定模台160个,半自动钢筋加工线2条,混凝土加工线2条,自动化养护线1条,自动化锅炉1座、龙门吊18台,可满足叠合板、内外墙板、楼梯板、柱、梁、阳台等各类构件的生产及加工,产量约为6万立方米/年。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试行)》(中国铁建供应链〔2025〕106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经营资格,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能力要求:招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日生产能力大于500方,生产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代理商须提交代理物资的有效证明资料及配套证明资料,所有提交资料均需符合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2023年至2024年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招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报价人须提供近两年(2023年4月至今)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工程建设项目中供应本招标物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少于1份,需附合同复印件(业绩认定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清晰可辨关键信息。
(7)履约信用:2025年1月至今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招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招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不在《中国铁建行贿人黑名单》范围内。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诉讼及仲裁的查询结果。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
(8)其他要求:
①供应商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函或招标物资生产厂家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招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参与。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招标。
5.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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