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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黑龙江医院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二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30101]HC[GK]20250061-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1月2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更正。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03-02 08:30:00,更正为:2026-03-16 08: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6-03-02 08:30:00,更正为:2026-03-16 08:30:00。

招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要求,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于本国产品标准。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2.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的相关要求

(1)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须提供附件中标准格式《本国产品成本比例声明表》),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计算。

(4)投标人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附件中标准格式《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二)异常低价审查

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 50  %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 50  %;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 50  %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 50   %;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  %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  %;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2.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2月27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更正公告为招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更正内容与招标⽂件不⼀致,以更正公告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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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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