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15-25J5-FG0076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宁新能源产业园项目部(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设备物资管理部/设备物资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济宁新能源产业园项目部使用的电梯(设备的采购及安装),采购设备计划使用建设资金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资金来源已落实。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济宁新能源产业园项目为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合同金额14.57亿元,签约合同工期为20个月,项目占地约564亩,总建筑面积约19万平方米:包括总装车间、调试车间、路试跑道、发车房、研发办公楼、食堂、宿舍、展厅及综合站房等相关附属配套。同步建设停车场,给水管网8625米,污水管网8438米等基础设施。其中,由我单位承建的有研发办公楼、食堂、宿舍、展厅、门卫及相关室外配套等施工内容。根据施工图预算总造价约为9995万元。
2、采购范围: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宁新能源产业园项目所需电梯施工图纸、相关设计及批复文件要求的所有内容。
3、采购数量:本次采购的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具体设备数量以采购清单为准。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需求 数量 |
备注 |
1 |
电梯 |
详见第六章需求一览表 |
部 |
7 |
|
合计 |
7 |
注:以上采购数量仅为参考数量,实际需求量与采购数量存在偏差,最终结算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投资规模、工程量或供货品种、供货时间发生较大规模改变,采购量及采购品种相应调整,供应商应予以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整个施工期。详细交货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依据工地需求分批组织供应。
5、品牌要求:通力、日立、三菱、奥的斯。
6、交货地点: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宁新能源产业园项目施工现场指定位置。
7、质量要求:
7.1所有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及生产企业标准:并符合图纸及采购清单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规范,如有最新规范执行最新规范要求。
(1)符合《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2-2008);
(2)《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7588.1-202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3)《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23
(4)《电梯试验方法》GB/T10059-2023
(5)《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
(6)《电梯曳引机》GB/T24478-2023
(7)《电梯用钢丝》GB/T8903-2024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
(9)《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1-2023
(10)《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GB/T12974.1-2023
(11)《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2011
(12)《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GB/T30560-2014
(13)产品使用之前,委托方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随机提供的《使用指南》和《安装维护说明书》,并遵照执行。
电梯、井道照明、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轿厢采用防滑耐磨材质地面,轿厢壁板和顶板框架采用抗摩擦304不锈钢材质,厚度≥1.2mm,电梯层门耐火完整性≥2h。
7.2供应商应完成电梯门洞口的开洞、封堵、机房设备基础施工、机房的二次配管、缓冲器的施工安装、二次开洞,电梯井道复核后产生的土建修补费用,以上施工内容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不再单独计费。
7.3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施工图纸要求。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设备质量负责。供货单位必须列表写明所提供的设备生产地、品牌、生产厂,以及该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地证明、各种安全和质量检查证明等文件,且重要零部件应为该品牌主要生产厂家所生产,禁止使用第三方厂家提供的产品。
7.4乙方供应甲方设备必须与合同规定的相符,若乙方所供设备不符合甲方要求,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相应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7.5供应商所供的设备应无条件服从业主、监理工程师、采购人的抽检,若抽检不合格,该批次检测费用及所带来的一切不良后果(返工、罚款包括但不限于)均由供应商负责。
7.6供应商应随同每批设备附一份检测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必要文件。
7.7质量保证期:全部设备供货完成且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7.8若未中标采购方不承担任何图纸深化费用。
8计量方式:最终验收合格的电梯以“部”计量,过程中结算以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的票据为准,最终签收以甲方指定人员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为准。
9、结算付款
9.1结算方式: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验货标准交货后,凭以下凭据在每月的15-20日向甲方办理结算挂账。
9.1.1过程中结算以甲方指定人员签字认可的票据为准,每月20日前进行结算,结算时乙方应出具一份对账单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办理每月结算。
9.1.2乙方应在办理结算当月20日前开具与结算单相一致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甲方办理挂账。
9.2付款及利息:
9.2.1预付款:无
9.2.2乙方应接受甲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银行转账)
(2)金融产品(承兑汇票、电建融信、供应链金融),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
9.2.3无预付款。设备到场后甲方支付本批次设备款的的70%,电梯全部安装调试经建设单位/监理/招标人及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并且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7%,剩余3%作为设备的质量保证金,待办理完清算且质保期过后无息支付。
9.2.4卖方应当理解甲方可能出现的临时性资金短缺。若因业主付款滞后或付款不足额导致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若甲方收到业主足额付款后仍不能向乙方付款,乙方充分理解并给予不少于6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作为拒绝供货或延迟供货的理由,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不得因资金因素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
10、供应商当负责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安装现场前的告知手续及竣工后的报检手续,同时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电梯注册登记手续。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制造企业的, 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并提供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近 3 年财务报告,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应附必须具有通过 IS09001 有效期内“三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取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近 3 年出具的 3C 证书或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其代理的制造企业须满足第1条制造企业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代理商还应具备安装资质,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3、供应商应具有类似工程的供货业绩(或注明工程类别),在近3年内的供货及安装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成交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应具有电梯供应的专业人员及组织货源的能力、经验和运输保障能力。
4、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供应商必须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13%)。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7、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的情形。
8、供应商如有不良行为记录,采购人有权拒绝其响应。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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