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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船机中心-公开直接-水上施工设备-船用发电机组
公告标题:
五公司-船机中心-公开直接-水上施工设备-船用发电机组
公告内容:

中交一航局五公司12000吨自航甲板驳发电机组直接采购公告

(采购方案编号:FA00000489310)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12000吨甲板运输船建造

1.2 采购人:中交一航局五公司船机中心 。

1.3 采购项目资金:自有资金 。

1.4 采购项目概况:该船船长115.98m,型宽28.00m,型深7.60m,建设工程工期12个月,是一艘单甲板和单底,钢质全焊接、横骨架式结构,配备双柴油机,双轴和双固定螺旋桨以及双舵和一个艏侧推。主要用于热带沿海地区作业,货物为散装货物及普通货物。货物仅在侧板内的主甲板上装载。数量为1艘,该船舶的建造地点为五公司船舶建造基地。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1、2.1 采购范围:发电机组主要设备包括潍柴配套额定功率200KW 额定频率50HZ电压 400V,共3台长期并联运行。

2.2 交货期:2026年3月20日前将合同标的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2.3 交货地点: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花园临海街3号。

3. 直接采购适用的情形

项目直接采购适用的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

□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

□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一家。

£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

£须满足集团、公司内部协同要求。

£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4. 采购商务情况

4.1.预付货款

本合同是否有预付款:否。

4.22.货款支付

(1)货款支付时间:货物生产完毕前15日通知甲方验收,货到验收合格,双方办理对账结算手续,结算办理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依据结算单开具13%合法合规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收据、物资结算书、结算清账承诺书、质量保函等结算依据后90天内支付结算款的100%,如不能提供质量保函将留取合同额3%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待CCS入级证书等所有交船资料提供后12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货款支付不能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应承担的责任。以上关于支付时间的约定仅在甲方收到货物使用方货款后在甲乙双方之间予以适用。若甲方逾期付款,双方应友好协商后延期付款,但乙方不能在未经提前书面合理告知甲方的情况下停止供货,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货款的支付方式:现汇/银行转账、银承。甲方以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时视为等额现金支付,甲方不承担贴息费用,甲方根据自身资金状况自由选择付款方式。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出具相关协议,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产生的账款进行应付账款保理或其他融资行为,若乙方擅自进行了保理或其他融资行为的,甲方对此行为不予认可,该行为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效力,且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产生了相关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含增值税),则价外费用的支付同样应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的有关约定。

(3)甲方支付乙方货款前,乙方应按甲方的开具时间及其他有关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并提供最近一期的增值税申报表或完税证明以及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所需双方的基本信息在本条款中予以明确。

如果乙方无法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或无法提供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领购簿,或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不满足甲方的开具时间要求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等,或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不规范、不合法、票面要素内容有误等导致甲方不能抵扣税款或被认定为虚假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出真实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止,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本合同中乙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是按照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约定的,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的计税办法为 一般计税 ,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为 13%。(税率随国家税法政策调整或纳税人类型变化而调整,税率发生变化时,按照不含税价格不变原则,重新计算标的物价格)。此时甲方应参照本合同中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规定履行义务。

甲方上述信息如有变更,应向乙方提供书面变更文件或通知书,否则原信息仍应视为有效,乙方不就付款错误或其他错误承担任何责任。

4.3履约保证金: 无    

4.4质量保证金:合同总金额的3% ,如不能提供质量保函将留取合同额3%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待CCS入级证书等所有交船资料提供后12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4.5其他情况:  无  

5. 拟定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名称:天津潍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采购清单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暂定数量

计划使用

日期

交货地点

技术规格或质量标准

备注

1

发电机组

3

2026.3.20

见2.2.3

12000DWT甲板运输船发电机组技术协议及相应船级社的相关要求

6. 公告期限

  2026年1月10 日至 2026 年 1月 13日。

7.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名称: 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   

举报电话:0335-3094497  

举报邮箱:yhjwgsjwb@ccccltd.cn  

8. 其他

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技术规格书、设备明细表及船东提供的母船设备厂商表,经过对设备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详细等信息详细比对。发电机组为天津潍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为保证项目如期到货,避免因参数变更导致图纸重新送审造成的时间延误,根据船东要求所有系列船主要设备必须为同厂家、同规格型号,以便日后统一维护保养、备件更换,本项目主要设备拟申请同设备源头生产厂家做单一来源采购,同时将会同船东、设计单位一起与预选厂家进行谈判,包含价格、符合船检要求的BV、CCS证书,排放证书等文件及厂家提供的现场调试时间、质保、售后服务等以期保证我方利益最大化。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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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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